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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作为一种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商业营销模式自1863年在美国产生以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造就了众多跨国企业巨头,成为21世纪蓬勃发展的重要商业经营模式,甚至被尊称为“规模化、低成本、智慧型商业扩张的不二选择”。特许经营模式自上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以来在市场中取得了瞩目成绩,得到了蓬勃发展。当前我国特许经营模式涵盖了零售、餐饮、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教育培训、住宿等诸多行业领域,涉及的经营性资源类型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经营模式、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诸多类别。在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下,特许人为实现经营性资源效益的最大化和特许经营体系规模的扩大,通过特许经营协议将其经营性资源的实施权授予受许人,是特许人经营自主权的表现,也是合同自由原则在特许经营中的体现,而基于特许经营模式对生产销售标准化、体系同一化的追求,对受许人设置一定的限制性条件也具有合理性。但是行为的合理性往往具有一定的边界,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对市场中的经营者而言尤其如此,经营者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以效益最大化为其根本目标,但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经营者还需要遵守市场交易的一般规则和竞争秩序要求,不能因其一己私利损害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由于特许经营模式下特许人与受许人存在天然的纵向限制关系,在特许经营模式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特许人凭借其优势地位不合理地限制受许人的经营活动,使得特许经营体系所在相关市场竞争秩序的破坏。反垄断法被誉为“经济宪法”,是恢复和维护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的最佳选择,面对特许经营这一特殊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何以介入、如何介入直接关系到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发展的限度和特许经营领域竞争秩序的保障效果。反垄断法对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制也应当兼顾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性与竞争秩序维护正当性这两个方面。文章欲在充分了解特许经营模式基本理论与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明晰特许经营商业模式的运行机理与特许经营权的特别属性,结合当前特许经营领域的市场竞争状况和既有规制经验,做出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规制路径的选择,并在综合考量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所涉各方利益冲突的基础上,以利益平衡的态度从事前预防与事后制约两个层面构建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法的规制路径,以期为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提供切实可行的方案。首先要明确,特许经营是一种关于商品、服务或技术的统一化营销体系,这种体系能够实现高效吸收资金和低成本扩张的市场投资目标。从法学角度看,特许经营呈现为特许人与受许人就商标、商号、专有技术、商业秘密等以知识产权为核心的经营性资源的授权而达成的持续性、有偿性契约,该商业模式的达成以合同为基础,并伴随着特许经营权这种具有知识产权属性的无形财产权集合的附条件许可。由此可见,作为一种私权的有限授权行为,特许经营本身具有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的特征,该模式下存在的限制竞争行为存在内在的合理性。特许经营模式产生于区域经济转移要求及企业分工的深化,是经营主体为了实现低成本规模效应、分担商业风险等目的逐渐发展而来,在现实市场中呈现出纵向一体化程度不断增强、规模效应与品牌发展矛盾重重、竞争质量不高等竞争状态。特许经营模式的存在和快速推广对于特许人、受许人和社会经济发展而言具有双重竞争效应,其中对竞争的积极促进效应是特许经营模式合理性与其蓬勃发展的根本动力,而现实的竞争状态与特许经营模式对竞争的消极抑制效应则成为对其进行适当规制的现实依据。随着特许经营模式在社会经济中的发展,其在全世界获得了巨大的成功,对生产、流通、零售等行业均带来了深刻的变革。面对特许经营中存在的多重法律关系,许多国家或地区尝试从合同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竞争法等多种部门法的角度对其进行规制,我国也基本形成了专门立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相结合的规则体系。通过对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主体不平等、特许经营权的知识产权属性等特殊结构的考察,传统私法保护路径不足以解决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可能产生的竞争减损效应。对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既要尊重特许经营商业模式内在的独占合理性,又要兼顾特许经营领域相关市场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要求,是一种合理引导与严格限制的结合。因此,针对特许经营领域的限制竞争行为,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的选择具有必要性和现实的可行性,但反垄断规制路径存在的现实困境则为规制路径的建设与具体规则的设计提供了方向。特许经营的运营涉及多重主体之间的关系,其中既包括特许人与受许人基于特许经营协议而形成的以经营性资源的许可为基础和核心的合同关系,又包括特许人通过纵向限制产生的与相关第三方之间的制约关系,还包括在实际的分销过程中特许人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间接影响关系和受许人与终端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关系。这些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构成了特许经营体系中复杂的关系网络,而各个主体的利益偏向也各有差异,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主体——即特许人与受许人实际地位不平等的情况下,特许人主导的特许经营体系在运营过程中的利益冲突也就不可避免,这些利益冲突的存在是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法规制路径建设的根源所在,也是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造成反竞争效果的根本原因,对这些利益冲突的平衡则是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法规制路径构建必须要解决的重大问题,也是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合规指导和具体行为的违法性分析应当关注的基础。由于特许经营领域经营体系的一致性,实践中特许人借由纵向限制关系实现垄断状态或者实施垄断行为的概率和成功率也大大增加,在特许经营这一特殊领域中,从事前规制的角度来看,特许经营反垄断合规机制能够在保证特许经营模式有效开展的前提下实现各方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从宏观角度可以帮助特许经营企业完成合规自查,促进反垄断执法的顺利执行,有效提升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执法的效率,从微观角度则可以保障特许经营健康发展,成为特许经营反垄断规制路径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特许经营反垄断合规机制的构建则需要在有效这一价值追求的指导下,根据企业自身特征和其市场地位,结合企业规模、营业状况、员工数量与水平等具体情况,从制度化程序设置、合规培训与合规教育、完善的报告与举报制度、合规监督机制等多个方面进行,并在合规建设中建立起具体垄断行为的识别机制,帮助特许经营体系中的经营者借助合规机制实现垄断行为发生前的预防、垄断行为发生时的及时发现以及垄断行为发生后乃至执法机关实施反垄断调查后的补救。诚然,合规机制的构建并不能完全阻止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发生,当可能造成竞争损害的限制竞争行为出现时,就需要从事后规制的角度设置具体的违法性判定方案以判断行为是否需要反垄断法的禁止。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违法性判定方案也是在利益冲突明晰的前提下进行,在竞争政策基础性定位和谦抑执法理念的指导下,适用合理原则结合相关竞争要素进行判断。同时不容忽视的是,反垄断法合理原则判定行为违法性的过程就暗含着基于利益平衡而存在的免责抗辩制度,这也成为特许经营领域反垄断规制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环。总体来看,特许经营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的研究就是在尊重特许经营模式内在特殊性和特许经营权的知识产权属性的基础上构建特许经营领域限制竞争行为的事前预防与事后控制制度,本文就是在审视特许经营模式理论基础和现实发展的基础上,本着合理原则,在利益冲突平衡的基础上,建立起特许经营领域相对科学的反垄断法规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