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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价值追求的可持续性使其区别于社会责任投资,其兼顾经济、社会和生态三重效益的特征契合了基本养老金投资的安全性、收益性和社会性要求。此外,当前我国绿色投资市场发展前景可观,绿色发展战略对绿色投资提出了明确指引并且形成生态保护的共同认知,为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提供了政策、社会和市场基础。因此,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在人口老龄化加剧和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时代背景下具有发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基本养老金投资参照信托法律关系进行,具有信托责任兼具私益和公益属性、委托人固定性、受益人不特定性、受托机构法定性、信托财产权属与委托人相分离等区别于商事信托的特征。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亦具有信托属性,其追求生态效益的非财务信托目标在信托责任领域仍存在一定理论争议。一项信托成立后受托人的信托责任内涵应当结合该项信托的成立目的与性质属性进行分析。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并维护代际公平,我国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制度必须要具备保证未来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目标的能力;而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的设立则决定了基本养老金信托投资具有私益和公益属性,因此信托责任内涵不再仅仅局限于追求受益人的财务回报最大化,同时还要基于公益属性追求受益人的生态利益以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进而保证在代际内和代际间实现经济和生态领域的公平。综上构成了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信托法律基础。因此,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其信托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体现在信托责任和受益人利益的生态性,其禁止以牺牲生态利益为代价而获取经济收益的投资决策,鼓励能带来经济效益的生态投资。然而,我国现行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未能充分考虑到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的特殊性,存在生态价值体现不足、受益人权益保障不足、绿色筛选制度缺失、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监督制度不完善和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问题,无法满足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发展的法律需求,因此有必要从价值层面、原则层面和制度层面对基本养老金绿色投资法律制度规范进行重新思考。具体而言,在法律价值层面,确立绿色化和投资安全原则、明确可持续发展目标;在受益人主体权利保障层面,归正受益人的法律地位、建立受益人咨询和救济程序;在绿色投资核心操作层面,制定筛选和分层信息披露制度;在投资监督层面,健全内部分层监督制度、拓宽外部监督路径;在风险控制层面,建立绿色风险与收益评估制度、引入“双重”保险制度、建立国家财政补亏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