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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本文是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的一个探讨。本文要回答的一个基本问题,即“一人公司犯罪属于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一人公司制度以及一人公司犯罪主体研究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本文旨在对回答这一基本问题提供一种观点、一个视角。随着新《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认可,司法实务中迫切需要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作出界定。但是由于刑法具有谦抑性和滞后性,对于一人公司制度对单位犯罪理论造成的冲击没能很好地应对。为了避免重罪轻罚、有罪不罚,本文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问题进行研究,从而得出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犯罪属于单位犯罪,但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否认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的结论,并提出应该以完善一人公司犯罪理论为契机,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建我国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的观点。本篇论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分为三个部分,共四章。论证结构如下:第一部分为本文第一章(一人公司概述)。本章对一人公司基本情况进行了介绍性阐述,包括“一人公司的概念和特征”、“一人公司的弊端”、“公司法对一人公司的规制”以及“一人公司对单位犯罪理论的挑战”四部分内容。第一章作为本文写作的基础部分,引出了本文所要解决的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问题。第二部分为本文的第二章和第三章,是本文的主体部分。该部分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了全面论述。首先,本文第二章(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论),以犯罪主体理论为立足点,从“单位人格”,“单位承担刑事责任之主客观基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界限”以及“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研究”四方面,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进行界定;其次,本文第三章(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之否定),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之构建”、“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之否定因素”以及“公司法人格否认与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之比较”三方面,对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之否定进行阐述。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一人公司具有单位犯罪主体资格,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对一人公司单位犯罪主体资格进行否定。同时,一人公司犯罪对传统单位犯罪理论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应该借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构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第三部分为本文的第四章(一人公司犯罪之刑事责任)。界定一人公司犯罪主体资格的目的在于确定一人公司犯罪刑事责任之分担,因此本部分从“单位犯罪之处罚原则”和“一人公司刑事责任之分担”两方面,对一人公司犯罪不同情况下的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分析。在论述方法上,本文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体”、“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和“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定制度”等内容的比较研究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