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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实行,标明我过在行政诉讼领域已取得了突破性进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已经比较完善,行政举证责任更加明确,即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此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深受弱势原告的欢迎,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发现其中仍存在许多缺陷,如在房地产登记的行政诉讼案件中遇到许多如因被告过失造成的举证不能、不积极举证或被告的行政不作为使案件陷入被动局面,对原告或第三人造成不公平,有违立法本意。本文通过四部分内容,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为中心,以行政诉讼理念为主线,对行政举证责任倒置的缺陷进行分析,进一步探讨举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第一部分: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和特点加以论述,使我们对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内涵和特征有一个全面系统的认识。第二部分: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加以总结,并附以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案例分析,使我们对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立法现状及缺陷有更真切的感受,从而得出对其完善的必要性。第三部分:与两大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及与我国民事、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加以比较。通过比较,找出差距,便于改进。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完善构想。通过对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应遵循的原则和关于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立法完善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法制建设的进程是一个不断提高完善的过程,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立法会更加严密,司法会更加顺利,行政诉讼制度会更加系统完善,当事人的权利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