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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一项重要的司法改革项目。2016年7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试点地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结的刑事案件占总比的50%以上。随着认罪认罚案件的日渐增多,相关法律机制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于2018年10月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立法上的确立。该制度不同于传统刑事诉讼的“对抗性司法”本质,它是一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和诉讼模式,即“合作式司法”。建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在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高刑事司法效率,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恢复社会关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为我国刑事辩护的实质性发展提高了良好的契机,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切入点,我国可逐步实现律师辩护的全面发展。律师的全面辩护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相应的实现普通程序辩护律师全覆盖、简易速裁程序值班律师全覆盖;由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前提在于犯罪嫌疑人的自愿认罪,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早、自愿认罪是对律师能力的一种挑战,因此对律师辩护的水平和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认罪认罚案件辩护重点在审前阶段,律师需要从传统刑事模式中的与法官沟通转变为与检察机关进行有效的量刑协商,这将促使控辩审三方结构的新式发展,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也将产生新的变化。本文通过分析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辩护的立法和司法现状,以提出目前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相关解决机制的先进经验,对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律师辩护提出几点建议。首先,完善值班律师制度,使其“辩护人化”,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的全面辩护,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具有正当性。其次,借鉴国外有效辩护标准的确立,帮助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确立有效辩护细则,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权益。再次,促使律师传统固化的“对抗性”司法理念转变为“协商性”的司法理念,真正适应认罪认罚案件的需求。最后,加强律师的辩护水准,提高律师辩护质量,促进程序正义,实现实体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