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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0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北京召开,会议明确提出要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一会议精神的提出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同时掀起了一轮研究公益诉讼制度的新高潮。2015年7月1日,在北京召开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该决定的出台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该决定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某些领域开展公益诉讼试点活动,如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等。紧随其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试点方案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区分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在内容上增加了诉讼参与人、试点案件范围、起诉条件、诉前程序、诉讼请求等内容。除上述规定外,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同样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规定还有最高人民法院之后通过并实施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但是,《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较为尝试性、原则性,《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部分规定上略显粗糙。笔者认为,基于上述立法上仍存在的缺陷,进一步构建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尤其是对相关规定在立法层面进行细化,有利于确立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程序中的身份及主体资格,且只有在立法上将这一问题明确,才能更好的指导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问题。文章共有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对公益诉讼基本理论的介绍。主要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现实可能性和理论正当性入手,对其概念特征、形式渊源进行梳理和概括。公益诉讼即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授权相关机关、个人或组织,对该行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审判对上述不法行为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一种特殊诉讼行为。第二部分从理论正当性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进行理论分析。相比较私益诉讼,公益诉讼在诉讼目的、诉讼主体以及损害行为的后果等方面具有独特之处,并且,公益诉讼的开展也有利于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和社会风气。首先,现行的各种学说都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正当性予以支持,这也为该制度的现实可能性提供了理论支持。其次,上述理论也是建立在检察机关具有提起公益诉讼主体资格这一优势上的。其优势主要体现在,其一检察机关拥有专业的法律人才队伍,诉讼经验相对较为丰富,由检察机关依法严格行使公益诉讼的权力,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可减少滥诉现象的发生。其二,检察机关相比较其他机关、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优势。检察机关更具有独立性,检察机关的原告主体资格获得普遍的认可,与“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并不冲突。第三部分域外立法借鉴。第四部分从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出构建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程序设计,使得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