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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是跨国公司逃避税收的最重要手段。随着无形资产价值的上升,跨国公司更加频繁地在集团内部无形资产的交易中运用转让定价,让利润流向低税负国家的关联公司,将成本划归高税负国家的关联公司,从而在全球范围内实现税负最小化。鉴于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已成为跨国公司的重要避税手段,为了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许多国家相继加强了对这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我国亦是如此,但仍然存在不尽完善之处。因此,深入研究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法律规制仍具重要意义。无形资产在集团内部转让是避税的手段,但也是企业经营的必须。而要判断关联交易是有待规制的避税行为还是正常的管理需求,则需判断其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此时需要对无形资产进行估值。估值主要依据无形资产的预期收益。因此,本文第一章首先研究了无形资产的基础理论,包括探讨无形资产的概念、范围以及分类,以便确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对象;其次,由于所有权问题是利润归属的起点,本文探讨了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之争及在规制逃避税收方面各自的优劣;从而引出本文所要解决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逃避税收问题,分析了逃避税收多发的原因及其影响。为了打击逃避税收行为,需要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予以规制。转让定价领域的独立交易原则同样适用于无形资产。应用独立交易原则的重点在于进行可比性分析,但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独一无二的特性,导致在寻找可比物上存在困难。但独立交易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目前并未动摇。因纳税调整属于事后调整,存在不确定性和重复征税的风险,实践中又发展出了一些事前调整方式。因而,本文第二章重点论述了独立交易原则;然而经由税务机关判断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之后,再对之进行事后的调整,有可能引发新的国际重复征税。为了更有效率地规制转让定价,预约定价安排和成本分摊协议等事前调整方式也逐渐兴起,成为调整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有力补充。转让定价调整方法是税务机关衡量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依据。在独立交易原则体系下,调整方法包括传统交易法和交易利润法两大类。其中传统交易法(如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注重产品的相似性)存在难以找到可比性的独立交易。人们开始关注对独立企业可比性数据的依赖相对较小的、以利润为基础的交易利润方法。本文第三章承接第二章对独立交易原则的探讨,阐述了传统交易方法和交易利润方法;由于无形资产具有其独特的特征,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应使用何种具体方法予以调整,尤其独特的、高价值的非常规无形资产因缺乏可比物,必须对个案做出具体分析方可以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基本来自对OECD和美国等各主要经济体国家的经验的借鉴。但我国在国际投资问题上既是来源国又是居住国的发展中国家地位决定了我们在转让定价问题上仅靠照搬先进立法例是不够的。本文第四章讨论了我国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现状及完善,自2013年经合组织BEPS行动计划发布以来,我国也紧跟其后不断加强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的规制。为了有效减少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带来的税基侵蚀问题,我国既需要参与BEPS等国际税收协调机制以应对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疑难问题,也需要完善自身转让定价制度,切实维护我国税收利益,并努力提高我国在国际税收领域的话语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