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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的使用和再生产为核心的经济关系,劳动法通过对劳动关系及相关社会关系的调整,为劳动者的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并为劳动过程的实现确立组织管理规范,从而促进生产力的发展、财富的创造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劳动法是宪法统帅下的独立的法律部门之一。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市场转型的特殊时期,虽然我们已取得了1994年《劳动法》及2008年《劳动合同法》等重大立法成就,劳动者的法律地位已经大大改善,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是司法实践中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认定也会玉带各种不同的问题。如何准确的确定劳动关系,有助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劳动关系的纠纷发生在不同的劳动主体之间。同时劳动关系的纠纷也涉及到不同的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冲突。反思我国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基本概念的缺失,劳动关系主体界定模糊,现有的劳动关系认定的方法不适应社会的要求。另外在我国的不同地方,对于劳动关系的自由裁量也是存在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没有办法达到统一的地步。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劳动关系认定采用的是“从属性”标准,相较于欧美法系国家的“控制性”标准,“从属性”标准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同时也有自身的弊端。比较研究“从属性”和“控制性”的利弊以及完善,有助于借鉴各国的经验,制定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重构主要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出发,在宏观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受到立法宗旨,劳动基准强度的影响,转变立法思路,借鉴国外关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立法模式有助于制定出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微观方面,劳动关系的认定受到社会分工发展和其他法律保护的周延性和互补性的影响,确立组织从属性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主导标准,在此基础上设立其他的辅助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