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罪的合理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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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是备受争议的罪名,其症结在罪状规定不清、犯罪构成要件难以同其他相关罪名进行区分。虽然司法解释不断颁布,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经常出现寻衅滋事罪适用难、适用不当的现象。随着近年来,相关热点案例的出现对寻衅滋事罪的探讨甚嚣尘上,“方舟子案”、“秦火火案”都在质问着寻衅滋事罪作为独立罪名的合理性,寻衅滋事罪甚至被界定为口袋罪、兜底性罪名。在罪刑法定原则的语境下,口袋属性抑或是兜底属性都是不应该出现的刑事政策语言,寻衅滋事罪亟待正名。考虑到立法的高成本和滞后性,在法教义学的立场上,探究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缕清主体、客体间关系,辨析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所存在模糊之处,从而给寻衅滋事罪一个合理的定位是解决寻衅滋事罪逻辑缺陷和司法适用困难的最佳途径。本文将以该罪构成要件的检视为路径,为寻衅滋事罪的定位和适用提供一定的合理解释。由此,本文将从以下五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对寻衅滋事罪的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论争议以及网络化新动态进行了简单的梳理和介绍,为接下来的论述提供基础。第二部分,提出了本文立论的出发点和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全面了解寻衅滋事罪的现实困境后,通过第一小节——本罪的司法适用疑难问题;第二小节——对本罪性质的讨论;第三小节——论述本罪的存废争议,以期对寻衅滋事罪的理论争议和司法适用困难提出些许建设性意见。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特别是对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展开了笔者个人的思考,做了详细的要件辨析。第四部分,基于前文论述,就寻衅滋事罪的定位问题、罪与非罪以及与其他相关罪名的区分进行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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