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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并不完善,相对于成年人而言,其心理和生理上都比较脆弱,是属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因此,国内外有些学者主张未成年人不具备作证资格。但是笔者认为未成年人的特征不应该成为其具备证人资格的阻碍,未成年人也应当和成年人一样享有参与诉讼的权利。让未成年人进行作证,一方面符合国内外趋势,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强化证据裁判原则。但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并不完善。立法上缺少未成年证人资格鉴定和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特别规则,导致实践中操作不一。实践当中又存在对未成年证人的特殊保护不足,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问题。本文试图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的基本原理。通过对未成年证人进行概念界定,确定本文的研究对象。明确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的含义,指出未成年人具备作证资格,并就未成年人作证的法理特征进行探讨。第二部分指出了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的现状、问题及成因。基于当前现状分析得出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立法层面以及反映在司法实操层面上所存在的问题,并从强职权主义和重程序、轻实体等立法和司法理念层面、客观的立法技术层面对问题进行成因分析。第三部分介绍了国外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并就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存在的若干问题,通过比较分析国外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与我国诉讼文化的冲突与契合,试图找寻到不同诉讼文化之间存在的制度契合点,并以此借鉴国外制度来完善我国的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第四部分主要是根据我国国情并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从立法和实践两方面对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进行完善。立法上,从两个方面对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进行完善。一方面是对未成年证人进行资格鉴定。在对未成年进行作证资格鉴定的过程中,一是鉴定人资格的确定,二是对于鉴定内容的确定,三是对于鉴定资格的异议和审查。另一方面是出台公检法关于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收集、审查特别规则。实践上,从四个方面对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完善未成年证人保护制度,二是完善合适成年人制度,三是完善未成年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四是完善未成年证人证言的审查程序。当前我国未成年证人作证制度不管是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仍存在若干问题,解决当前问题不仅符合我国刑事立法“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的要求,同时也符合国际社会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