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刑数额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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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刑罚轻缓化已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标志,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占据日益重要的地位。罚金刑数额是罚金刑的生命,本文将以五大部分对罚金刑数额进行系统研究。 第一部分对罚金刑数额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了概述,包括罚金刑数额的涵义、研究意义及我国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变迁情况。研究罚金刑数额有利于罚金刑立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有利于罚金刑司法运用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部分论述了罚金刑数额的立法原则,具体包括罚金刑数额明确性原则、罚金刑数额相称性原则、与自由刑形成比值关系原则、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原则、相对平等原则。 第三部分论述了罚金刑数额的立法模式,并对各种立法模式进行了评析。不同国家、不同时期规定的罚金刑数额立法模式各不相同,主要有: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参照罚金制、日额罚金制和最低劳动报酬或月工资收入罚金制。立法中应扬长避短,综合运用各种模式,以实现罚金刑的价值。 第四部分论述了我国罚金刑数额的立法缺陷及立法完善。在立法原则上未明确罚金数额与自由刑期限比值关系原则;在立法模式上存在诸多与立法原则不符的方面,如大量使用无限额罚金制;限额罚金制罚金数额过高、跨度太大;参照罚金制倍比率设置不科学、参照标准缺乏理论体系等。对其完善文章提出了四点建议:确定罚金刑与自由刑的比例关系;尽量减少无限额罚金制的规定,扩大限额罚金制的适用;改进参照罚金制和限额罚金制;引入日额罚金制。 最后一部分探讨了罚金刑数额司法裁量的原则和具体操作。罚金刑数额裁量应根据犯罪情节和犯罪人经济状况综合决定罚金数额。在罚金刑数额的具体裁量上,分析了选科罚金制情况下、得并科或必并科罚金制情况下罚金刑具体数额的裁量,以及累犯情况下罚金数额的裁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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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面共犯是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已成共识,但在中外刑法理论界几乎所有涉及片面共犯的问题都是存在争论的:对于片面共犯的存在与否的争论源于大陆法系中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两种共犯对立学说,犯罪共同说从主观联系的双方合意性方面断然否认了片面共犯,而行为共同说由于只要求共同行为就认定共同犯罪而容纳了片面共犯的存在;国内学界也存在否定说的支持者与肯定说的捍卫者,肯定说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用新的对共犯主观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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