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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7年《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在第10条、11条以及12条有关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中第一次引入了“受益所有人”概念,其后范本的修订版都沿袭了这一用语,但并没有对其下定义。随后各国签订的大部分税收协定中也都使用了“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也没有对这一条约用语作出明确的定义。根据《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的规定,具有“受益所有人”身份即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以避免双重征税。然而,这一规定在实践中遭到了滥用,许多公司利用“代理人”、“指定人”以及“导管公司”等方式来“挑选条约”(treaty shopping),以期获得条约税收利益。因而,在认定受益所有人的身份时,对受益所有人概念的历史、解释以及含义的研究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包括引言、正文、结语三部分,其中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运用历史的研究方法对受益所有人的提出、发展做出了简要的介绍。第二章阐述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下受益所有人的一般解释方法,并对《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注释》以及注释讨论稿在解释受益所有人时的效力做了分析。第三章为了探寻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收含义,分析了受益所有人概念的性质,列举了非受益所有人的形式,并对2011年《OECD税收协定范本中“受益所有人”含义说明的讨论稿》以及2012年《有关OECD税收协定范本第10、11、12条中“受益所有人”含义的建议(修订版)》做出了详尽的分析。第四章主要阐释了我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概念的相关规定及其存在的问题,并以受益所有人的国际税收含义为基础提出了四项不甚成熟的建议。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探析“受益所有人”在国际税法中的最新发展。第二,通过最新的案例来探讨“受益所有人”的基本问题:(1)国内法在解释这一术语时是否具有相关性,如果有,具有多大程度的相关性;(2)条约签订后的《OECD关于对所得和财产征税的协定范本注释》的相关性;(3)经济实质在认定“受益所有人”时,是否具有决定性作用;(4)这一术语是否应当具有国际统一的含义。第三,通过“受益所有人”的最新发展,对我国有关“受益所有人”的具体规定提出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