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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更新制度早在罗马法中就已出现,它的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地转移债权债务关系,是作为债的消灭的重要原因之一。然而“债的更新”并不属于严格的法律术语,我国《合同法》对此也没有较为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务中无法可依,只能依靠法官的经验进行自由裁量,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层出,严重阻碍了债的更新制度优势的发挥与融资市场的稳定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作为以物抵债中的一种重要形态——债的更新的代表案例,它审判思路与结果对司法实践具有重大指导意义。笔者通过无讼案例网(1)进行案例检索后发现,自2016年12月第72号指导性案例发布以来,截止2019年12月20日,已经有174个案件参考或提及了该案例的裁判规则。其中涉及“担保”的约占90%(157个)、涉及“合同关系确认”与“合同效力认定”的约各占43%(75个)、涉及“违约金”的约占63%(109个)、涉及“交付”“交房”的约占11%(19个)、涉及“优先受偿权”的约占17%(29个)、涉及“执行异议之诉”的更是高达23%(39个),接近一半的案件进入了二审程序。笔者将分为以下四部分进行阐述:第一章主要是介绍本文的研究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结合本案法院的观点得知本指导性案件选择了债的更新作为裁判路径,故整理并分析出本案的两个主要争议焦点,有利于更好地分析以物抵债中债的更新之司法适用,为下文做好铺垫。第二章笔者以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债的更新制度,特别是其认定标准。故在参考了学界观点和司法实务后,分别对债的更新制度的构成要件和制度价值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以求其认定标准更加清晰,能更好地服务于融资市场。同时,笔者还对其现存困境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析介绍,强调完善债的更新制度对立法与司法都有很大的现实意义。第三章以第72号指导性案例的裁判一要旨为切入点,“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终止借款合同关系,建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目的,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的‘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对案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无论是在学界还是司法界,债的更新常常出现与其他制度边界模糊的现象,甚至混同使用。为了更好地解析案涉债的更新合同的性质,让债的更新在司法实践中更准确地被适用,笔者将比较辨析债务协商提前到期的更新合同与流质契约、买卖型担保,同时也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的更新合同与代物清偿、新债清偿展开理论辨析。最后,结合本指导案例对其进行论证,以便对其有更准确深刻的理解。第四章主要是以另一裁判要旨,“在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包含高额利息的欠款数额,依法不能予以确认,故应当认为汤龙等四人作为购房人,尚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的购房款”为切入点,对债的更新合同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笔者将分别阐述债的更新合同的有效、无效和可撤销状态,以更好地对更新合同完全履行、物的瑕疵履行、权利瑕疵履行所产生的法律效力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