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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是当下国际投资领域的热点话题,除了对投资者—国家间争端发生后的事后救济制度进行改革,采取措施预防其产生也成为改革方向之一。为更好的预防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产生,将“投资冲突”与“投资争端”进行区别是有必要的。在明确“投资冲突”与“投资争端”为两个不同概念的前提下,可以发现部分东道国内部已存在预防投资争端的规则。为防止投资者提交至投资仲裁庭的案件数量过多,尝试构建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国内规则,以求在投资冲突还未发展为投资争端时将其化解,该规则在实践中取得良好的运行效果。2015年巴西《合作与投资便利化协定(范本)》(CFIA范本)创新地构建了以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替代传统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ISDS)机制的模式,将过去仅存在于东道国内的争端预防国内规则拓展至东道国与投资者母国间。面对ISDS机制改革路径的选择,我国应当意识到类似巴西CFIA范本框架下的投资者—东道国—投资者母国争端预防规则(以下简称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能够克服传统ISDS机制的缺陷,有利于促进投资便利化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对我国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国内关于ISDS机制改革路径的主要讨论鲜有提到建立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本文的选题和研究成果将对我国重构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国内规则(以下简称争端预防国内规则),构建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国际规则(以下简称争端预防国际规则),并将二者进行融合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主要采用历史分析、实证分析、比较分析、规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的历史发展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对比我国现有类似体系与域外国内规则、国际条约规则,以构建出适合我国国情的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本文除引言、结语外,由五部分构成。第一部分“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的现状与问题”,分析域外国内规则以及国家间规则的核心内容以及我国现存的具有预防投资者—国家争端作用的体系,探讨了争端预防国内规则与争端预防国际规则的现状与问题。第二部分“中国‘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构建的意义与理念”,探讨了中国构建争端预防国内规则和争端预防国际规则的意义,提出中国宜构建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以减少投资争端数量、改善中国投资营商环境并争取国际投资领域话语权。第三部分“中国‘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国内规则的重构”,结合我国外商投诉工作体系的现状以及域外投资争端预防经验,分别探讨了争端预防机构的设置、投资冲突处理规则、信息共享规则,提出重构外商投诉工作体系并将其作为投资争端预防国内规则的改革方向。第四部分“中国‘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国际规则的构建”,提出中国宜在投资条约中设置联合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了联合委员会的应有职能,同时尝试设计其他核心的争端预防国际规则,并提出争端预防国际规则与争端预防国内规则以及国家间仲裁制度相衔接的方式。第五部分“中国‘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的建议条文”,尝试设计中国的争端预防国内规则和争端预防国际规则。本文的主要结论为:“投资者-国家”争端预防规则在我国具有构建的价值;宜在现有外商投诉工作体系的基础上进行重构,将其升级为争端预防国内规则体系,作为预防争端的第一阶段,同时宜在投资条约中以争端预防规则替代争端解决规则,作为预防争端的第二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