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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私法学的观念已由个人本位走向社会本位,法学家更加强调现代契约关系是一种建立在信赖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契约法必须充分保护契约当事人之间的这种信赖关系,这不仅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于建立和维护社会诚信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信赖利益保护理论应运而生。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问题已经在国外被研究了多年,并取得了丰硕成果。相对而言,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尚显薄弱,立法比较单一。因此,本文以大陆法系对信赖利益的认识为基点,结合英美法系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探讨信赖利益保护理论,提出自己观点,以期在理论上有所升华,对今后构建我国信赖利益保护制度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阐明信赖及信赖利益的内涵是研究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问题的基础,在文中,笔者认为信赖利益是指信赖方合理信赖相对方意思表示或已成立的合同而做出一定行为并因此支出交易成本,期望获得履行利益来予以弥补的相关利益。在此基础上,本文进一步提出了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即保护信赖利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契约法中的具体化,是现代契约法赋予契约拘束力的内在根源。在论述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适用范围时,笔者认为契约法应该对整个交易过程中的信赖利益给予保护,其适用范围包括合同的缔结、签订、履行过程,甚至包括合同履行完毕或合同被解除后的情形。关于保护方法,信赖利益损害赔偿仅仅是信赖利益保护方法常见的一种方法,除此之外,还包括补正合同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强制缔约、赋予当事人抗辩权等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