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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面向特定人群的集合投资方式。根据投资方向的不同,私募基金可以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风险投资基金(VC)等等。私募基金发展至今,虽然经历了多次低迷期,但不可否认的是,私募基金在历经每次调整后都获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其规模正在不断扩大,以其为代表的投资方式也正在受到投资者的追捧。这一切皆因私募基金具有鲜明的优势和特色。一是从监管角度来讲,监管者对私募基金持较为宽松的态度。私募基金的准入门槛和信息披露要求较低,这为私募墓金的成长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二是从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和运作来讲,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多样,运作自由灵活,这使得私募墓金可以满足投资者的多样化投资需求。在金融全球化的今天,这使得私募基金越来越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三是从盈利角度来讲,私募基金获利颇丰,以PE为例,一旦该基金投资的企业成功上市,它可以获得高达几倍甚至几十倍的盈利。正因为具有上述优势,所以,在金融产品层出不穷的今天,私募基金才可以在国际金融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在激烈的产品竞争中脱颖而出。同时,这些优势也使得私募基金蕴含着较大的风险。一旦风险爆发,私募基金领域的震荡将波及整个金融体系,引发全球金融危机。所以,为规范私募基金,实现私募基金的可持续发展,监管部门逐步将私募基金纳入监管范围,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手段对其进行综合监管。我国私募基金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虽然发展时间较短,但私募基金的规模不可小觑。由于国内法律法规不完善,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出现内幕交易、虚造产品净值等问题。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为维护本国乃至全球的金融稳定,中国有责任对本国的私募基金进行相应的监管。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是指通过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调整私募基金份额的发行、交易、申购、赎回、终止等行为,以规范私募基金市场,保证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文章采取了多种研究方法,主要包括跨学科研究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比较分析方法等,以私募基金的市场准入、市场运作和市场退出为主线,对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进行了系统论述。一方面通过对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涵义的阐释和理论基础的论述,完成对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一般性考察,在加深对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相关知识认识的同时,加深对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功能的认识:加强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利于防范风险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从而规范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论述我国私募基金的相关立法沿革,完成对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考察,发现法律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监管经验,进一步明确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的原则,并确定其监管模式应采取折中型的监管模式即市场自律与政府适当干预同时进行。此外,在具体的法律监管措施上,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监管应作出以下改进:一是市场准入方面,应对私募基金的市场主体和资金来源作出明晰化的规定,以增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在私募基金设立伊始就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二是市场动作方面,应对私募基金的发行方式、投资方向作出强制性规定,强化其信息披露的频率,明确披露内容,以使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及时了解基金的动作情况;三是市场退出方面,应针对不同的投资者,对私募基金的退出方式作出不同的规定,以维护私募基金市场的正常运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