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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因网络而产生的新生事物也如火如荼的涌现。现代人们对于网络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网络甚至已经左右了我们的生活。其中,“人肉搜索”行为以其热门、快捷、大范围群众互动性等特点迅速成为其中夺人眼球的一员。“人肉搜索”行为的兴起,大有使网络空间从虚拟向现实进化的趋势,从“虐猫事件”到“辽宁女事件”,从“死亡博客”到“主播门”,一张张“网络通缉令”犹如一个个隐形的“地下判官”,被搜索的主人公往往在几天之间就被彻查,身份、隐私无所遁形。失散多年的亲人可以因它得以团聚,无名小卒因它而一夜成名。然而在“人肉搜索”发挥其利民的一面时,不要忘记,它与网络的属性一样,也是一柄双刃剑。我们应当尽量发挥其正义的一面,相反如果错误的使用它,把它作为泄愤或满足好奇心的工具,那么社会危害就会是巨大的。隐私权是人格权中一项重要的具体权利,法律应该对其给予必要的重视和充分的保护。因“人肉搜索”而产生的侵犯隐私权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当事人正常的生活、权利的行使、甚至是生命和健康。本文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深层次的分析。首先,“人肉搜索”起源于猫扑网,通过回答问题获取赏金的形式,促进了网民之间的互动,形成了最初的“人肉搜索”机制。近年来“人肉搜索”迅速发展,已经形成了一种和机器搜索并驾齐驱的网络搜索模式,在“人肉搜索”兴盛的同时,造成他人隐私权的侵害就在所难免。其次,对于隐私权的定义,笔者采用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即认为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再次,“人肉搜索”对隐私权的侵害也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其中介绍了“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种类,包括私人生活秘密权、公民的空间隐私权、生活安宁权、公民的通讯自由权等。另外,“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特点包括隐蔽性、便捷性等,而关于责任主体的部分,重点在于网络运营商的责任,而针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归责原则都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看到,在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问题进行了介绍和详细分析之后,对我国“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现状的了解和思考也十分重要,针对我国现阶段立法和法律实践情况,同时结合国外立法状况提出一些有现实意义的建议,例如网络实名制的规定。这些都是本文所要达到的目的。“人肉搜索”这一现象的产生,不仅反映出社会和法律规范的相关问题,同时也是对于社会道德的拷问,它是复杂多面的行为合体,比如存在言论自由的保护与隐私权保护的冲突问题。即便如此,法律作为公民权利的最后保障和救济手段,为规制这些侵害公民权益的行为的发生,完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保证确定力和执行力,发挥强大的威慑和惩戒作用,以避免其潜移默化的对社会稳定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在当今的信息时代,维持各方利益的平衡,是隐私权保护应该遵循的原则之一,即要尊重网民的言论自由权,并且在保证互联网信息产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要保证公民的隐私权不会受到侵害。因此,我国必须对国家、社会利益,经济发展,网络环境秩序以及个人权利保护等各个方面的利弊进行衡量,进行立法。在笔者看来,立法的综合模式较适应我国一直以来的法律传统以及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即要从各行业的种类、技术种类等多个不同角度加强立法规范,确立隐私权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用以切实保护网络环境下公民的隐私权,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的网络隐私权保护体系,在保障网络的有序健康发展的同时,保证言论自由权的合理行使,尊重公民的个人隐私,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充分保护。本文旨在给忽视自身道德建设、蔑视他人合法权利的人以警醒,网络环境对社会大环境的稳定有着很大影响,空间是虚拟的,权利却是真实存在的。正确发挥科技和群众的力量,完善相关立法,保障执行力度,让“人肉搜索”行为得到更好的规制和健康的发展,以带给我们更多的便利和更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