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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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告登记制度是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是能用物权法的手段解决不动产的一物两卖行为,防止和减少此类纠纷的比较可行的制度。关于预告登记制度,在大陆法系的德国、瑞士、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均有立法例,主要用其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的债权请求权。 我国目前还没有对此制度做出明确的立法规定,仅在新近的民法典草案物权编中规定有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制定之际,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由绪论、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预告登记制度的各国立法例、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制度设计和结论等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系统阐述了预告登记制度的起源、概念、性质、制度价值和作用,并对各种学说进行综合分析,探求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动因。第二部分为预告登记制度的各国立法例。重点阐述介绍了德国、日本、瑞士、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的不同规定。第三部分归纳总结了预告登记制度的主要内容。具体包括: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发生要件、效力和变更等内容。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论述分析了我国设立预告登记制度的必要性。第五部分通过对前文论述内容的综合分析,对我国设立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具体提出下列几点立法构想。(1)在立法模式方面,主张我国应该在借鉴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的立法经验基础之上,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采取一种综合式的立法模式——既在民法典中对预告登记进行原则规定,又在特别法中详细规定。(2)在内容构建方面,关于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提出应该将其具体化,并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请求权也纳入预告登记之列。(3)关于预告登记的发生,提出应当对预告登记权利人和预告登记的义务人都做明确的规定,并应列明申请预告登记时所需的文书。(4)关于预告登记的效力,建议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立法例,并参照德国和瑞士的民法典,规定不动产预告登记的保全权利、保全顺位和破产保护效力。(5)关于预告登记的失效,建议应将预告登记各种失效的情形都加以全面规定。 不动产登记制度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已是当务之急。因此,我们应该在吸收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本国的国情,建立起适合我国的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我国的物权法律制度,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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