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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民事诉讼当事人、律师和法官均需考虑的问题。由于立法的缺失,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民事诉讼中主要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确实、充分”证明标准。该标准在理论上、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逐渐受到了学界和实务届的批评和反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确立了高度盖然性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但是把该标准的适用限定在特定的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司法解释的效力层次比较低,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用法律的形式确立一个原则性的适合于我国国情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已经十分必要。 本文的第一章阐述了证明标准的含义、特征,并结合民事诉讼的特点,从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和法官的心证形成两个方面,重新定义了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进而论述了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自由心证和诉讼证明活动的关系。着重分析了诉讼证明由于自身的特点,受到证明主体、证据规则、举证期限等限制,使得证明的结果与案件客观事实存在差距。诉讼证明目的在于查明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事实。证明标准的确立应以此为指导。 第二章通过对世界两大法系国家的比较考察,论述了两大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内容,并比较二者的异同点,得出对我国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启示:证明标准应该是一种盖然性的标准;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和盖然性占优证明标准,没有优劣之分,只有因法律传统的不同造成的一些差异;一个国家应确立符合本国法律传统和司法现状的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第三章介绍了目前我国关于确立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不同学说:修正的客观真实说、法律真实说及证明标准否定说。分析了它们各自的优点和不足。 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