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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2004年底,在中国的寿险市场上活跃着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人寿、中国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中宏人寿、太平洋安泰、美国友邦等31家寿险公司,其中中国人寿、中国平安人寿、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四家“巨无霸”共占据了80%以上的市场份额,其余的市场则由其它中小型寿险公司分享。2004年四家“巨无霸”中就有三家: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新华人寿受到保监会的关于偿付能力存在问题的监管报告。 本文从保险的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等出发,定量和定性相结合,对寿险业偿付能力问题进行了具体研究:首先在对偿付能力定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政府对偿付能力监管的两道防线,通过对保险公司一系列财务指标的控制,建立起第一道预警防线;通过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数额的限额控制,建立了起第二道预警防线。并从对保险公司日常经营及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的角度分析了偿付能力监管的必要性。 通过对我国偿付能力普遍不足的现状分析,指出造成偿付能力不足主要原因是:因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认可负债成倍增长;因产品结构不合理,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一直徘徊在亏损的边缘;因投资渠道狭窄,投资收益率不高;整体赢利状况不佳,影响了股东追加投资的积极性、缺乏核心竞争力等一系列的原因使保险公司普遍陷入偿付能力不足的困境。 本文从补充附属资本、股本金、提高盈利能力、建立保险诚信体系等角度提出了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手段及政府相应的政策支持。 结论部分是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和相关建议、创新与不足以及进一步研究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