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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类言语行为是人类语言交流中一个典型语言现象,是商务英语合同中重要的言语行为。商务英语合同属于一种法律文件,在明确合同各方在经济活中的权力与义务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商务英语合同中的条款主要以承诺类言语形式体现。鉴于语境对于承诺实施的形式和效果的重要性,商务英语合同中所涉及到的各方的承诺类话语是处于一定法律和社会道德规约之下,因此这些承诺类话语也表现出了某些特定的语言特征。 本研究是以奥斯汀和塞尔言语行理论为框架的一项实证性研究,采取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商务英语合同语言中的承诺类言语行为。 商务英语合同中的承诺类言语行为具有如下特点:1)通常情况下,因为没有承诺的施为动词,商务英语合同中的承诺属于间接性承诺类言语行为。2)商务英语合同含有塞尔所提到的承诺类言语行为中所有的适切条件。3)商务英语合同中大多数的承诺都是通过情态动词实现的,这些情态动词都具有严格的法律效力。4)商务英语合同中的承诺类动词都为隐性,但是承诺的言外力量却得以实现。5)在句式结构方面,商务英语合同中的承诺类话语主要为长的陈述句及带有条件状语的复杂句。这样的句式结构避免了在将来的商务活动中对合同的恶意篡改,并且明确了义务和权力实现的条件。6)在语义特点方面,商务英语合同中承诺类言语多数是涉及听者的愿望或想法,及承诺者将来行事的意向。 本篇论文从承诺类言语行为理论出发,探讨了商务英语合同中承诺类言语行为的语言体现形式,本研究将会对日常商务活动中英文合同的有效的解读,起草和翻译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