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127条视域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研究

来源 :华东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7次 | 上传用户:shaoj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上下级法院关系问题是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科学合理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是法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能、担负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责任的重要条件。我国现行《宪法》第127条对上下级法院关系作了原则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然而,从实践状况来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与上下级检察院关系、上下级政府关系基本类似,宪法法律所确定的“应然状态”与实际运行中的“实然状态”存在明显差异。绝大多数国家的法院系统与行政系统相类似,均被设置为不同层级。但与行政管理中的分级负责架构不同,将法院划分为不同层级,最直接的目标是在案件审判中形成不同的审级,以确保案件裁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体现出公正的价值追求,同时推动法院在审判中法律适用相对统一。特定的国家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受到国家结构形式、法院的权力设定、司法运行目标和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会形成形态各异的上下级法院关系模式,而不同的关系模式反过来又对司法功能的发挥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产生深远影响。在现代社会,各国均有自己的政治体制和国家机构,但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只要将法治作为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主要方式,都会接受并坚持司法独立的原则。这一要求在我国表现为《宪法》所规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独立不仅要求法院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受他们的非法干预,同样也要求在法院体系内部的相对独立,即上下级法院在发挥各自审级功能的同时,保持案件审判中的独立,不得相互干预。这样的法治要求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得到了基本的体现。《宪法》第127条明确“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即上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方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不是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总结我国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内在精神,可以看出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设定为:在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监督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在非审判工作关系方面,上级法院通过对下级法院施加影响,服务、保障、支持下级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但这种影响以不损害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为限。总结分析当前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现状、问题及影响,是解决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应然”与“实然”差距的基础。在审判工作关系方面,存在不同审级法院未能实现职能分层、程序外的案件汇报请示仍广泛存在、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和提起再审的不当实施等问题。由于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以及部分审级制度实施中的价值偏差,使得下级法院在个案层面受到上级法院的压制,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能在一些情况下未能有效发挥,在另一些情形下又偏离应有的轨道,损害下级法院的审级独立。在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关系方面,包括最高法院在内的上级法院通过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案例指导等方式,致力于在法律之外,为下级法院的审判设定更加明确的规则,并赋予指导意见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力。同时,上级法院不断加强对下级法院的审判管理,依据数据化指标评估下级法院和法官的绩效状况,组织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并在量化考核的基础上辅之以奖惩措施。通过这些方式,上级法院在宏观层面实现对下级法院审判的行政化管控。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和审判管理活动,往往会干扰下级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增加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关系中的行政化因素,并妨碍下级法院自身在公正审判和自我管理的科学化。在司法政务管理关系方面中,上级法院通过对法院干部的“协管权”以及司法改革中的主导地位,在下级法院干部选任、考核以及人员分类改革的落实方面拥有巨大的影响力。受“向上集中”的传统权力架构影响,上级法院还承担者加强下级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廉政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此外,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财物装备、司法警务等方面具有管理、监督的职责。总之,上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管理关系具有明显的覆盖性、非程序性、统领性和强制性,表现出全面“领导化”特征。在司法政务未能与审判工作有效隔离的情况下,特别是地方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改革落实以后,法院系统将有“垂直管理”的倾向,审判所要求的中立、独立、被动和追求公正的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因此而受到损害。面对现实中的不足,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亟需加以改革,回到宪法和法律所设定的正确轨道上。结合域外国家上下级法院关系对我们的启示,从长远来看,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应当要持续改善,达到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实现司法公正、维护法院独立审判和当事人诉权、增强司法在社会治理中权威的目标。立足当下,我们也要看到当前完善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客观条件尚有诸多不足:整个社会存在深厚的“上命下从”的历史文化传统、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在性质上的区分没有被广泛认可、有关上下级法院关系的立法尚不完善、社会法治要素明显欠缺、司法改革中去地方化和去行政化协调不够等等。基于“相对合理主义”的要求,我们要立足现有条件,尽可能推进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努力实现上下级法院间审级职能的科学发挥、追求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判指导的本意回归、坚持上下级法院间尊重审判规律的审判管理、建立科学的上下级法院司法政务关系、实现司法政策理念的有效传递。实践中,应当在确立长期奋斗目标的基础上,根据《宪法》第127条和相关法律对我国上下级法院关系的基本设定,结合当下司法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相对合理主义”的框架指引下,妥善推进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在上下级法院间审判工作关系改革方面,逐步取消在审案件请示汇报,完善发回重审程序,改革上级法院提起再审制度,规范管辖权变更,进一步明确四级法院的审级功能定位;在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方面,逐步让司法解释制度回归本原,改革最高法院规范性文件指导方式,推动最高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推动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指导完善;在推动上下级法院审判管理关系科学化方面,确保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在下级法院审判权外部展开,限制上级法院审判管理干预案件实体处理,把握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及其数据运用,把握上级法院审判绩效考核的方法与限度;在提升上下级法院间司法政务管理水平方面,从立法规范我国上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制度,推动地方三级法院人事权收归省级党委、人大,建立相对独立的司法政务日常管理机构,发挥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的指导和协调功能,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政务的监督。在当前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根据既定目标和总体改革部署,有效地推进上下级法院系改革,维护法院基本的审级独立、保障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科学落实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都是完善上下级法院关系中亟需解决的问题。但是,我们也应当清楚,这一目标绝非单纯的某些制度的变革或法院系统的变革就可以实现的,需要更宏观的国家治理结构完善、社会法治共识形成等因素的配合与支持。
其他文献
我国的交通运输业以及武器装备业的现代化、高速化是主要发展方向,轻量化要求日趋强烈,特别是轻量化要求高的飞机、航天器、高速列车、货运车、汽车、火炮、坦克以及机械设备
北方各省种植的高粱以粳型品种占绝对优势 ,直链淀粉含量高 ,除红褐粒种外 ,东北、华北一带有相当部分澄黄色和白粒品种 ;四川地方高粱品种中 ,糯高粱占 70 %以上 ,支链淀粉
目的探讨2型糖尿病男性患者性激素水平与冠心病发病之间的关系。方法2型糖尿病男性患者102例,分为冠心病合并组(n=58)和无冠心病合并组(n=44),测定两组血清睾酮、性激素结合
中国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构想,对于推进东亚地区多边合作机制建立、促进东亚区域合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日本在东亚区域合作和中日关系改善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难以回避的悖
本文以索亚的"后大都市的话语"为研究视角,从都市空间的全球化、都市空间的两极化、都市空间的领土化三个层面分析了德里罗《大都市》中"纽约版"的大都市特点和其中存在的社
科学的配电网络规划,是降低电力系统网络损耗、提高系统供电可靠性和电网运行效益的前提,也是提高系统投资效益的有效途径。变电站规划对输电系统和用户都有较大的影响,对配
水稻花器官的发育结果直接影响稻谷产量和稻米品质,而且水稻是单子叶植物发育分子生物学研究的模式植物。近年来有关水稻花发育基因调控的研究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通过突变体和
为了更好地观察淀粉酶与蔗糖酶反应产物还原糖与碱性铜试剂反应后的颜色变化,建议在反应的最后加一步过滤步骤。
本地高三统考试卷中有这样一个问题:“中共八大提出的经济建设新方针是什么?”这是源自课本的一道非常基础的题,可能够完整准确写出答案的在全部参加考试的学生中不足40%。
李敬泽在当代作家中是一个特异的存在,无论是《小春秋》还是《青鸟故事集》都以一种与众不同的历史言说方式展现了一种个性审美下的历史观。在对历史文化进行重新考量与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