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执行难”,一方面,已严重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在一定程度上,对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损害;另一方面,它致使权利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有效救济,同时还反映出个人信用缺失,人与人间的信任关系将被破坏,人们将面临着信任危机与丧失再次合作的机会。为此,我国各级法院纷纷将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公示,建立了较完备的具有规范性、制度化的信用惩戒意义的公布失信被执行名单制度。至此,我国民事“执行难”问题得到了明显缓解,执行质量得以提升;法律权威、司法公信力得意维护与彰显;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也得以推进。因此,这种公开方式不仅对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起到了促进作用,同时也对社会信用建设与司法公信力的维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文试图以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存在的原因和理论背景为切入点,并在分析该制度现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通过与域外法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该制度运行机制存在的不足,进而对我国失信公示制度提出了相关建议。第一章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为何需要公示进行阐述。首先是以近三年来关于法院执行情况的一组数据为切入点,分析我国现如今法院面临着怎样的“执行难”困境;其次,面对被执行人不执行的现状,可能对司法效率、司法公信力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造成的不良影响。第二章分析了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建立所依赖的理论根据何在,以法经济学的激励机制理论为重点,并通过强化信誉的价值和信息、信任与法律的关系来剖析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公开的意义,更进一步强化了以信誉和信息公开为导向的激励机制理论作为失信公开制度的强有力的理论支撑。不仅如此,本章在最后还结合了法理的司法公开原则理论作为该失信公示制度的补充理论,因而为该制度又提供了另一理论基础。第三章是以失信被执行人公示的现行法律规制为基础,分别从该制度发展的状况、具体运作程序、与典型案列和“悬赏执行”机制的结合推行等方面分析其在实践中如何具体运行。第四章结合域外德国法的相关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出目前该制度在我国实践中存在一些不足,笔者根据这些存在的不足对我国失信被执行人公示制度提出了几点完善之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