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先权制度研究

来源 :河北经贸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enweihong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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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构成一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鉴于税收在国民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以及税收难的现状,我国借鉴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做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对税收优先权做出了规定,这对防止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具有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体系,法律规定也过于简单,许多问题尚待解决。本文以税收的债权性作为逻辑前提,对税收优先权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探讨,结合中国国情并借鉴国外(地区)的立法例,着重分析和论证了税收优先权的效力,最后针对如何完善税收优先权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构想。
   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税收优先权的一般问题。本章是全文的基础,也是下文展开论述的前提。本部分分别阐述了税收优先权的概念、性质、分类以及构建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首先,笔者分别介绍了学者们关于税收优先权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得出了笔者认可的税收优先权概念。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纳税人既有未缴纳的税款,又有未清偿的其他债务时,未缴纳的税款原则上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偿的权利。其次,笔者把税收法律关系定性为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该部分是一个铺垫性质但具有决定意义的部分。肯定税收债权是一种公法上的债权,就有了探讨税收债权与其他债权在竞合时效力问题的空间。最后,笔者分别从学理和实践角度肯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存在的必要性,运用私法工具化的理论论证了构建税收优先权制度的可行性。
   第二章: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分析。本部分主要分析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税收优先权与无担保债权的效力关系,阐述了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受偿。二是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效力关系,笔者根据国际上的立法趋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分别从宏观和微观角度,阐述了税收债权应当劣后于担保物权受偿的观点。三是税收优先权与私法上其他优先权的效力关系。笔者本着人本主义的原则,把职工工资、职工劳动保险费用等生存费用以及共益费用置于税收债权之前而优先受偿。四是税收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效力关系。纳税人既有欠缴的税款,同时也有尚未缴纳的罚款和被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五是税收优先权的内部效力关系。笔者主张国税与地税平等受偿,在不同税收债权间的顺序上,坚持特殊税收债权就特定财产优先于一般税收债权,有纳税担保的税收债权就担保财产优先于其他税收债权受偿的原则等等。
   第三章:完善我国的税收优先权制度的构想。本部分首先阐述了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在立法体系及操作性上的不足。其次,主要从五个方面入手完善我国税收优先权制度。一,税收优先权的行使主体,税收优先权行使的实质主体是国家,形式主体是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行使税收优先权;二,税收优先权的行使程序,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按照破产程序进行,非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先权应当由税务机关通过运用自力执行权,依靠行政程序解决;三,税收优先权的时间,税收债权和税收优先权都有一定的存续时间,税收优先权从课税核定之日起产生;四,税收优先权的额度,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性质,不属于税收优先权行使的范围,而对于滞纳金是否应被纳入税收优先权的范围应当严格加以区分。对于滞纳金中超出银行利息标准,具有罚息和制裁性质的部分,不能纳入优先受偿的范围;五,税收优先权的公示制度,主张将税收优先权的公示纳入现行的物权公示体系中,公示的效力采用公示对抗主义。最后,笔者主张完善我国的纳税担保制度、税收代位权等制度以保障国家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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