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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后,随着大量新兴产业的出现,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加。在这样的背景下,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行业的补充得到了恢复。当国家意识到民间金融对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时,放开了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发展,特别是在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为民间金融“正名”后,各地出现民间金融及中介机构空前繁荣的状态。然而由于我国金融资源长时期处在国家高度集中控制下,民间金融在传统意识领域里受到排斥和打压长时间存在畸形发展,政策的放开在利用民间资本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民间金融市场出现“市场失灵”状态,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体系却没有对民间金融进行合理的规制和管理,使得民间金融游离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民间金融市场在监管不完善的环境里爆发的问题甚至影响到地区正规金融市场和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性。政府不得不又出面对民间金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开始新一轮的治理。政府作为规制制定者和市场的守夜人,有责任和义务建设并维护好民间金融环境。作为规制制定者,政府应该建立健全法律体系,为民间金融市场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作为市场守夜人,政府应该对民间金融市场进行有效监督,既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民间金融运行等的监督管理,还包括对民间金融机构内部监督、行业自律性组织及民间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督。本文以N市为例,通过描述N市的民间金融机构运营机制、规模大小和民间金融市场现状来反映民间金融在经济和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再通过N市政府目前对民间金融监管的描述探讨政府在民间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对问题进行原因分析提出政府监管改进的建议,包括:提供配套的法律和政策保障、确立监管主体及部门责任、加强职责和专业知识教育,以期协调民间金融发展与政府监管中的问题,利用政府干预解决民间金融市场失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