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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责任是行政法学一个重要研究范畴。笔者从逻辑区分的角度出发,将法律责任概念分为前提性的义务关系与后果性的责任实现形式,认为行政责任产生的根源在于前提性的行政义务关系,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对象是行政主体所承担的义务,行政责任理论基础的研究应该从实在法中行政主体的义务出发。社会契约论、人民主权说饱含浓厚的浪漫主义色彩,不能作为重视逻辑分析的行政责任理论及制度的理论基础;以“经济人假设”为前提的公共选择、委托代理理论等古典经济学研究方法过分强调人的自私自利,已受到行为经济学的挑战,其研究结论的真实性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