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辩护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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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辩护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使侦查、起诉、审判等职权的国家机关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的制度。我国于195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指定辩护,之后又经历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颁布、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以及一系列司法解释的出台,逐步形成了我国现行的指定辩护制度。虽然一直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都认识到指定辩护制度对于保障人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以及体现司法的公平公正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性,但是我国目前的指定辩护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着种种困境,无论是适用范围狭窄还是指定辩护质量不高等,都导致指定辩护离立法所追求的目标相距甚远。因此,在修改《刑事诉讼法》呼声越来越高的今天,对指定辩护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发现我国指定辩护制度问题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法》,促进对公民的人权保障和国家的法治化是具有积极意义。本文共分引言、正文两个部分。正文第一部分是对指定辩护制度的概述。笔者首先通过借鉴部分学者的研究成果,突破我国现行法律的框架对指定辩护制度重新定义。之后简要介绍了指定辩护制度在国外的历史发展,指定辩护制度的价值和理论基础,并且对指定辩护制度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比较。这部分主要是对下文研究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建议打下基础,使得文章的研究既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同时又能充分考虑到相关制度对指定辩护制度的影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现行指定辩护制度的评析。通过对司法实践的考察,归纳出我国指定辩护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指定辩护律师介入过迟、适用范围过窄、法官在适用上的自由裁量权过大,被追诉人参与制度缺失,以及律师的选任及权利、权益保障等六大问题。之后分析问题背后所隐藏的制度及现实原因。通过对我国现行指定辩护制度的评析,发现我国指定辩护制度存在问题的根源所在,使下文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具有立法和司法的基础,能够对症下药,而不是无的放矢。第三部分是对完善我国指定辩护制度的构想。笔者将完善的建议分为对《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完善和指定辩护配套制度的完善。一方面,借鉴国外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制度设计,通过扩展指定辩护的适用阶段和范围,完善指定辩护适用标准和被追诉人参与制度,以期达到从《刑事诉讼法》立法层面对指定辩护制度进行完善;另一方面,结合笔者对实务的调研,对与指定辩护相关的配套制度提出完善建议和制度构想,例如讨论实习律师单独承担指定辩护的可行性,并进行制度设计。本文主要采取实证分析的方式,同时也运用比较分析等研究方法。但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是复杂而多方面的,制度的构建也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原因,由于笔者能力有限,故本文并不能涵盖所有我国指定辩护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只针对目前最主要最突出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的完善建议也是主要针对这些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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