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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律制度是商品社会的需要,也是国家经济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破产制度与市场经济密不可分,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有健全的破产法律体系。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过渡中建立起来的。新中国统一的破产立法,是于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从1988年11月1日生效实施。它弥补了新中国成立后破产法律规范长期存在的空白。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善,现行《破产法》中的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跟上国际破产发展趋势的需要,并日益暴露出其诸多的缺陷,影响到对破产关系的正确调整。1994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着手组织新破产法的起草工作。经过十多年磨砺并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较之于现行破产法实现了较大的突破,适用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当自然人在竞争中败北时,迫切需要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破产救济,而我国至今仍无自然人破产法律制度。因此,本文主张我国在今后修订破产法律规范时应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笔者认为,自然人破产制度是破产法的发端,排除自然人破产内容的破产法律规范有失完整。经过长期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我国己经具备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基础条件。建立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维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建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强国际间经济交往,与国际规则接轨的需要,而且个人交易活动的增多增加了自然人破产的机率、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为自然人破产制度提供了坚实的后盾,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实施信贷政策的需要。这些为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又提供了一定的可行性。对将来我国的自然人破产制度,笔者提出了构建的初步设想,认为有必要借鉴各国和地区的立法例,对自然人破产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以现行破产法为依据,参考我国新《破产法》,对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自然人破产制度进行了一定的研究,认为我国自然人破产制度应明确破产申请的条件,划清破产财产与自由财产的界限,对破产免责、复权制度的建立健全也提出了设想,并对破产犯罪的立法原则、立法体例、罪名体系和刑罚设置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