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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概括性权利。成员权的概括性体现在成员权既具有身份性又具有财产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管理性。对我国现阶段的农民而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社会的常态,与农民的生产生活不可分离,因此,基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享有的成员权对于农民来说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权利。但是,在实践中,农民的应有权利得不到有效实现,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的案件多不胜数。造成成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原因很多,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不明确是其中比较重要的原因之一。本文即是通过从理论上明确成员权的法律内涵及理论基础,再通过整理分析相关案件材料明确实践中成员实际享有的成员权利及成员权实现存在的障碍,最后在分析总结成员权实现存在障碍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期望能够为成员权的实现提供一定的助力。文章采用历史分析和规范分析的方法,运用了经济学、社会学及法学的理论对成员权进行理论分析,并对成员权的具体权利进行制度分析和规范分析,从而构建成员权的应然权利体系及其有效实现的法律机制。另外,通过文本比较和案例研究的方法,分析总结出成员权实现存在诸如成员权主体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成员权内容的法律规定不完整、成员权行使的法律规定不合理以及成员权救济的法律规定不健全等问题。在对相关实证材料进行分析后,文章提出相应对策,以期为成员权的实现保驾护航:首先,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律依据,通过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来明确成员权的应有权利内容;其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通过规范成员权各项权能的行使机制为成员权的最终实现提供理论基础;再次,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机制。具体表现为,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侵权责任法救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撤销权诉讼以及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派生诉讼几个方面入手来探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救济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