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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处在深化改革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各个方面复杂性明显增强。面对社会治理存在的诸多风险和挑战,政府的行政改革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政府需要做的是加强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提高自身的执政能力,强化行政责任的落实。政府行政组织是一个由行政人员组成的群体,行政能力的提高必须加强对行政人员个体行为的关注。由于面临着复杂的环境,作为治理主体的政府承担的责任也相应的复杂化。政府需要回应社会和民众的基本要求并积极采取行动加以满足;需要接受来自内部的和外部的控制以保证行政责任的实现。传统的行政责任强调以控制的措施来规范行政人员的行为,行政人员被认为是价值中立的,被动的承担组织上赋予的责任。一旦行政人员违反了行政责任,则会受到行政上的处分或法律上的追责,行政责任仅仅在行政(狭义)和法律方面被片面化的实现。新公共行政的理论发展使得更多的价值因素被引入到公共行政中,行政人员不再被中立的定位所束缚,拥有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的主观行为具有了更为重要的意义。随着公民精神和公民参与的增强,政府的治理面临更加复杂的情形,行政人员要扮演更多的角色,承担更多的责任,不仅承担行政上的、法律上的责任,更包括政治上的、道德上的责任,只有通过对这些行政责任进行重构才能确保政府更好的治理社会。事实上,对行政人员的行为从规则制度层面进行约束是消极的责任实现方式,只有当行政人员具有主观的责任意识,拥有伦理道德的价值观念时,才能够真正确保行政责任的实现。因此,确立起伦理道德对于各种责任的统帅作用,通过道德制度的设立来规范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为,在整体上实现行政责任具有根本性的意义。本文关注和研究行政责任问题,探讨实现行政责任的路径和方法,并从制度角度对行政责任的实现进行整体建构,最终行政责任的实现将落实在行政人格的建构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