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毒丸计划的法律规制研究及对中国的启示

来源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iaxing19871215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资本市场中收购与反收购活动的愈加频繁,毒丸计划以其灵活高效、成本低廉的优点已成为很多上市公司抵制敌意收购的反收购措施。但是,毒丸计划也因对同股同权原则的挑战、助长管理层滥用权力等弊端而受到诟病。因此,需要对毒丸计划进行合理地法律规制,才能使其价值最大化。而英美两国在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及其法律规制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相较而言,我国虽然在实践中对毒丸计划进行过一些尝试,但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还有较多模糊之处,存在法律缺位的问题。本文希望通过研究英美两国关于毒丸计划的法律规制,以期对我国今后的毒丸计划等反收购立法有可借鉴之处。
  本文主要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毒丸计划的概述,即“毒丸计划是什么”。本部分对毒丸计划的概念进行界定,并根据毒丸计划在不同发展阶段的内容变化介绍四种主要的毒丸计划类型,包括优先股毒丸计划、外翻式毒丸计划、内翻式毒丸计划以及负债式毒丸计划,并具体分析每种类型的触发条件、内容设计以及预期产生的效果。
  第二部分对毒丸计划进行价值分析,即“毒丸计划存在的合理性以及规制的必要性”问题。结合毒丸计划的优势和弊端,本部分通过分析其对目标公司、股东、管理层、债权人以及收购公司等不同利益主体产生的影响,总结毒丸计划存在的意义以及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并从毒丸计划能否提升公司和股东整体价值角度,探究毒丸计划合法性的边界。
  第三部分主要分析毒丸计划决策权的归属,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谁有权决定设置毒丸计划”的问题。毒丸计划的决策权主要有两种模式:一个是股东大会决策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另一个是董事会决策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本文将着重分析两种不同模式产生的背景和原因,从理论和实践层面、成文法和判例等不同的角度分析英美立法模式的异同以及各自利弊。
  第四部分介绍毒丸计划过程中董事的信义义务问题,即“董事实施或执行毒丸计划应受到哪些合理适当限制”的问题。本部分对英美司法实践中形成的个案判断标准和细则进行了具体的研究,主要讨论美国模式下的商业判断规则和英国模式下的利益标准和主观目的标准,明确董事在毒丸计划实施中应履行的义务和权利行使应受到的限制,在确保董事的行为有利于实现目标公司及其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五部分着重讨论英美毒丸计划的法律规制对我国立法和司法的启示,即“规制毒丸计划,我们应该怎样做”。本部分主要结合我国目前就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的实施情况与立法现状,分析毒丸计划法律规制在我国适用的可行性和现有障碍。最后,对我国毒丸计划法律规制及配套制度的具体设计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让毒丸计划能在我国并购市场中真正发挥价值。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当前互联网正在经历与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深度融合的过程,且在世界范围内互联网逐步进入寡头垄断、资本垄断阶段。在这一背景下,互联网行业的创新竞争与扼制垄断行为不仅仅影响行业自身竞争秩序,更关乎社会创新活力与国内经济发展。近年来,互联网行业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滥用行为,可能在很大程度上损害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利益。其中,搜索引擎的歧视行为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基于上述背景,需要对搜索引擎歧视行为进行
本文基于国际法委员会的相关筹备工作记录、报告,论述《防止与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的必要性,剖析该公约的条文草案、与现存条约特别是与罗马规约的关系,并初步分析了公约谈判前景和对中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  危害人类罪是国际法中公认的严重罪行。现存的涉及危害人类罪的多边条约较分散,且特别刑事法庭和国际刑事法院关于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不同,对于惩治与防止危害人类罪存在空缺,有必要制定一部防止与惩治危害人类罪公约。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