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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审是指法官和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参与下在刑事法庭活动中各自所处的地位和发挥的作用不同而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称。刑事庭审是整个刑事诉讼法的中心与重心,每个国家都建立符合自己国情的刑事庭审模式并不断得发展和完善,建构合理的庭审模式对于刑事诉讼法研究具有重要的、基础性的价值。在刑事诉讼体制的下的庭审环节,是各种矛盾和冲突的集中体现。所以只要不断的研究和完善刑事庭审模式,才能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 现今世界上有三种刑事庭审模式,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庭审模式、大陆法系的审问式庭审模式、混合式庭审模式。前两种刑事庭审模式从内在价值标准和外在价值标准方面都有自己的优势和不足,只有混合式庭审模式对两种庭审模式的一些要素进行了综合,实现其优势互补。中国的刑事庭审模式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是一种职权主义审问式庭审模式,这种模式自身有很多方面的缺陷,本文着重点是要发现和改革自身不合理的庭审模式,吸收和借鉴其他庭审模式的优点,达到优势互补,从而建立符合中国现国情的刑事庭审模式。 本论文共分三部分:序论、正文、结束语。 绪论部分主要阐述了刑事庭审模式当中的一般性问题。概括了刑事庭审模式的概念,法官在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参与下在刑事法庭以特定的方式审理案件的活动。为了实现庭审功能,法庭审判应具有四大要素:(1)主体要素。法官在法庭上起主导作用的诉讼主体,控辩之间也是庭审的诉讼主体,其他证人、翻译人员是庭审法律关系主体;(2)客体要素,指刑事案件;(3)方式要素,诉讼主体以何种方式完成庭审。(4)时间与环境要素,庭审的过程中必须在一定的时间和环境下进行。庭审的作用是解决社会之间的冲突,维护法律秩序。庭审的价值目标,一是实现客观公正,二是实现诉讼效率。改革刑事庭审模式必须坚持一定原则:(1)诉讼平等原则。要求平等获得案件的信息;被告人成为诉讼主体并获得诉讼关照(2)法官独立和中立原则。法官在审判中不受干涉,只服从法律;利益规避;角色分明;法官的确定性。改革刑事庭审树立的司法观念:(1)程序与实体并重;(2)公正与效益并重;(3)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 正文共分两部分: 一、刑事庭审模式之比较研究 对刑事庭审模式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三点分析,(1)历史上的来源于发展;(2)诉讼控制分配情况;(3)庭审构成的基础性价值理念;根据划分标准所具有的符合理性的一些共同特征的基础上,对现代西方刑事庭审模式划分为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对抗式庭审模式,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审问式庭审模式以及所谓的“混合式”庭审模式。不同的庭审模式,在形成方式、传统特征、基础理念和本质上是探索案件真实的不同方式、不同路径。职权主义审问式庭审模式采用“调查确信法”即法官依职权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已达到实体公正的方法。当事人主义对抗式庭审模式采用“辩论确信法”即法官处在消极地位,由控辨双方进行辩论,已达到程序公正的方法。在案件的客观真实、诉讼公正、诉讼效率以及对诉讼条件和资源的要求方面,不同的庭审模式具有不同的功能。在两种刑事庭审模式互相借鉴方面,要认识到取长补短,充分发挥两种庭审模式的优点。但“混合式”庭审模式仍具有一种基本倾向和特点。对抗式程序占据较大比例,审问式程序起着辅助和补充作用。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向当事人主义借鉴多一些和职权主义少一些是一种更为普遍的发展趋势。 二、中国刑事庭审模式及其改革方向 新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刑事庭审模式受大陆法系的影响是一种超职权主义审问式庭审模式。重实体轻程序,其缺陷是(1)开庭审判流于形式,法院形象不公正;(2)审判人员包揽庭审,事倍功半效力太低;(3)控诉、审判职能不分,办案效果不佳,(4)控辨双方证明责任不全,当事人合法权益欠保护。新刑事诉讼法出台以后,中国的刑事庭审模式在庭前程序、庭审程序、诉讼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审决机制等方面均有了自己的独特性,没有完全照搬英美法系的对抗式庭审模式,也没能照搬日本、意大利的混合式庭审模式,而是根据中国的国情,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混合式庭审模式,可以说是中国传统和固有的制度因素、现代职权主义以及当事人主义三大要素的糅合。一种完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而变化的。中国新庭审模式在实践当中还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例如:(1)审判独立;(2)证人出庭作证;(3)陪审制;(4)公开判决;(5)庭审中的律师辩护;(6)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7)人民法院改变起诉罪名。改革这些新庭审模式当中的不足之处,最重要的是要改革本土资源的陈旧思想,使中国的庭审方式真正达到彻底的实质化、充分的对抗性、完全的平等性和严格的操作方式。 文章的最后是结束语部分主要是阐述了通过改革,不断的完善了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在刑事诉讼法方面,同时通过改革使祖国更加强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