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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人控制”作为一个严格的命题出现于二十世纪的九十年代初期,美国斯坦福大学的日裔经济学家青木昌彦教授这样描述它,“经理人员事实上或者依法掌握了控制权,他们的利益在公司战略决策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经理人员往往是通过和工人合谋而这样做的”。然而这一命题并非能完全适用于我国的普通国有企业,因为在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中,经理人员是否能获得企业的控制权是直接源于政府授权的,而跟职工基本没有任何关系;而另一方面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中形同虚设,根本不能对企业高层形成制约,因而经理人员往往无需跟职工合谋就能获得企业的实际控制,并从中牟取私利。因此,本人认为在我国的国有企业中所存在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并不能包括职工在内。同时,我们在分析“内部人控制”时,要一分为二的看待这个问题,即既要看到它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一个必然,而且利用得当和制约及时,“内部人控制”将会有利于企业决策效率的提高和企业活力的增强,又要看到如果监管不力,那么“内部人控制”就必然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认识到“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危害,会让我们更为清醒的去研究它的成因和对策。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国有企业相对于国外的国家参股和控股的公司有着独特的形成路径和内部特点。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使得我国长期以来都是以国家控制和集体控制企业为主来发展国民经济,然而公有企业在经济各个领域的无限扩张,造成了在大部分本应由市场调节的经济领域和经济部门的效率低下、冗员过多,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的继续发展。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国企改革,我们国家依然确立的是要确保国有经济主导地位改革方针,因而走的是一条肯定股份制,强调国家控制股权,减持国有股的途径,使得多数股份公司都是国有控制公司或者国有股独大形式的股份公司,而从股权结果中可以看出,国家依然牢牢控制着上市公司的所有权。在上述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具有如下两个特点:(1)经理人员的任免依然由上级部门党委委派,他们实际上是作为政府代言人而控制着公司的经营。(2)经理人员越来越多的控制了企业资产的支配权。这些特征使得企业经理人员通常不是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是追求内部控制人利益的最大化,从而导致企业经理的过度消费、国有企业效益的不断下滑以及国有资产不断流失。造成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国有资产的多层次委托代理关系使得国有资产监督权行使不畅;其次,国有企业虽然经过改制,大部分拥有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形式外壳,但是在其内部实际上缺乏合理地公司治理结构;最后,还缺乏对经理人员有效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成因复杂,又夹杂着社会及经济现实、国内外经济背景以及政治体制等因素,使得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标本兼治,一步步理清问题脉络,从而找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本人认为,要解决我国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就国有企业内部结构设置而言,需要完善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即需要国有出资人参与国有企业治理,尤其是加强监管。(2)需要引入职工参与国有企业治理的法律制度,真正实现国有企业的“共同治理”。(3)需要完善国有企业高管人员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将国有资产的经营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人,并在约束到位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和寻找以市场经济为背景的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激励手段,来保证国企高管的勤勉和负责。(4)在公司外部的法律制度中,应该适当加重“内部人控制”的违法成本,并确立起对出资人的法律补偿机制,来尽量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总而言之,只有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不断加快相关的法律制度创新、结合中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构建国有企业高管对国家的信托责任制度,才是建立国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约束与激励的关键,也才是解决国有企业“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因此,对现有法律制度进行创新和发展是解决“内部人控制”问题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