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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使用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权利,也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妨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秩序。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工作者和法学家对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和对策进行了一定的探讨和研究,国家也采取一定的措施,收到一定的效果。但是刑讯逼供并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对社会主义法治造成极大的危害。近年以来发生了以佘祥林为典型的错案,其中涉及的刑讯逼供问题足以引起刑事法学界的深深思考,笔者结合多年来的工作实践,浅谈一下刑讯逼供的相关问题,以期与刑事法学界的各位专家学者商榷。 由于“刑讯”既是一种法律现象,又是一种行为和一种制度,因此涉及刑法学、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等诸多领域。我国著名刑法学家储槐植教授曾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即是以刑法为本位而展开,同时涉及刑法学、刑事政策学、犯罪学、行刑学、刑事诉讼法学等相关学科的协调,实现刑法最佳效益。①根据刑事一体化思路,本文试图将刑法学、犯罪学和刑事诉讼法学相结合,采用规范分析和事实分析结合的研究方法。全文共分为绪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约三万五千字。 绪言部分,笔者对刑讯逼供自产生至今其性质的演变过程进行了概述,首先向读者介绍了刑讯逼供的性质,是由早期的合法性规定演变到当今的非法化和犯罪化。由此引出全文所要探讨的第一个问题,就是刑讯逼供既然已经非法化和犯罪化,为何在当今法治社会的司法实践中依然“合法”存在,并在近年还有愈演愈烈之势。 正文第一部分,涉及对刑讯逼供产生的主要原因的分析。在这部分,笔者从刑讯逼供的起源着手,分析了产生刑讯逼供的文化传统因素,刑讯逼供的历史由来已久,受到传统观念影响极为深重,尤其是传统诉讼领域中的“口供绝对主义”是导致刑讯逼供在司法实践中屡禁不止的直接原因。此外,笔者对刑讯逼供产生的更深层原因,即从人的本性出发,分析了人性中的趋利避害的“功利主义”对产生刑讯逼供起到的根本性影响。最后,笔者从社会大环境中去寻找刑讯逼供得以存在的理由。 正文第二部分,涉及对中国刑讯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危害的阐述。刑讯制度在中国走过了一条很长的历史道路,笔者把它分为自愿刑讯时期、被动时期及形式上消亡时期,并对每一个时期刑讯逼供相关制度规定进行描述。此外,刑讯逼供在古代尽管合法,但它对人类社会的危害最严重的主要是对人权的侵害和对司法公正的侵害。正是因为刑讯逼供对现实社会造成如此大的危害,我们不得不设计出相关的法律制度来遏制这种“人类的暴行”。 正文第三部分,就对如何防止刑讯逼供展开论述,主要从刑事立法及司法角度尝试着提供一些理论建议,从根本上遏制刑讯逼供。 最后部分是结语,这部分主要对全文作总体性概述。曾经,这种“人类暴行”在合法的外衣保护下长期且“顽强”地生存。除了受法律文化传统、人性原因、社会原因等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有着法律制度这层保护层给了它“坚强”地支撑。当今社会,这层合法外衣早已被揭开,刑讯逼供已经被列为“人类暴行”的黑名单,成为全人类清扫的范围。但是尽管将其非法化、犯罪化,仍然无法杜绝这种现象,因此,究竟如何来最大限度遏制刑讯逼供,这个难题除了笔者在此略抒己见以外,还有待各位专家、学者们共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