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普惠与家庭创业行为——基于CHFS数据的实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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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彼特(Schumpeter,1934)指出,企业家的创业和创新活动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经济新常态下,我国政府实施了“扩大就业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在这一政策的引领下,我国私营经济不断发展,创业主体不断壮大。如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已成为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充足的创业资金不仅关系到创业活动能否开展,而且关系到创业开启之后企业能否发展壮大。囿于自身财富积累有限,家庭创业之初和后续发展过程中都需要依赖外部融资渠道弥补资金缺口,而随着创业规模的加大,以亲朋好友为代表的民间融资渠道越来越难以满足创业融资需求。已有诸多研究都表明,金融资源可获得性已成为影响家庭创业意愿、创业成败的关键因素。较低的金融资源可得和较严重的金融排斥现状直接阻碍我国家庭创业选择和创业质量的提高。当今社会,金融普惠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首要目标。在我国,更是将“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作为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的主要目标之一。金融普惠将为创业活动提供全方位优化的金融环境,有利于加大释放创业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  基于已有文献以及相关理论基础,本文主要从金融普惠的角度研究其激发创业活力的积极效应,包括对家庭创业参与、创业意愿以及创业动机的影响。  在具体的研究中,本文基于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2015年微观调查数据,首先在全样本中对微观家庭创业参与情况、创业意愿情况、家庭的创业动机情况以及我国金融普惠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其次,根据家庭是否拥有正规金融账户,分为普惠家庭与非普惠家庭,对家庭的创业行为进行统计分析;在生成家庭金融普惠指数的基础上,本文对家庭的金融普惠水平进行分组,分析不同金融普惠水平下家庭创业参与情况、家庭创业意愿情况以及创业动机情况。根据描述性分析得到以下结论:(1)我国家庭创业比例为15.5%,其中主动创业家庭比例为71.6%,未创业家庭中有创业意愿的家庭比例为11.4%。全国金融普惠家庭创业参与率为19.3%,高出非普惠家庭近11个百分点。在创业意愿方面,普惠家庭中12.8%的家庭有进一步创业的打算,非普惠家庭仅为3.07%。在创业动机方面,我国普惠家庭主动创业的比例为73.7%,显著高于非普惠家庭56.4%的水平。(2)根据金融普惠的不同水平分组,发现随着金融普惠水平的升高,家庭创业比例同步上升。分城乡来看,城市家庭的创业比例一般也高于农村地区。金融普惠水平低的家庭分组,创业比例也低;金融普惠水平高的家庭分组,创业比例较高。由此可见,被正规金融体系排斥是阻碍我国家庭创业参与的因素之一。(3)随着金融普惠水平的上升,有创业意愿家庭的比例也逐步上升,金融普惠水平对增强未创业家庭的创业意愿有重要的意义。(4)金融普惠水平高的分位组,家庭主动创业率要高于金融普惠水平低的分位组。  为了进一步检验金融普惠激发创业活力的积极效应,本文将被解释变量设为:家庭是否进行创业、家庭未来是否有意愿创业以及家庭是否主动创业。解释变量为:家庭金融普惠水平。对于金融普惠指数的构建,本文从家庭作为需求方所享受到的金融服务情况,按照世界银行对金融普惠的衡量角度(即储蓄、支付、信贷以及保险四个方面),采用因子分析法构建综合性金融普惠指数,从而定量衡量每个家庭的金融普惠状况。储蓄方面,衡量指标为是否拥有银行账户;支付方式方面,衡量指标为是否拥有信用卡、是否拥有第三方支付账户;信贷方面,衡量指标为是否拥有贷款;商业保险方面,衡量指标为是否拥有商业保险。同时为了更准确地研究金融普惠对家庭创业的影响,本文选取了一系列控制变量,包括家庭特征变量(家庭小孩数量、家庭老人数量、家庭规模)、户主特征变量(户主年龄、户主性别、户主婚姻情况、户主受教育年限、户主健康程度、户主是否为党员、户主的风险态度)、家庭社会网络变量(家庭转移性支出、家中是否有干部或单位负责人及以上、父母是否为党员)、地域特征变量(城市或农村)、家庭财富变量(是否有房、家庭工资收入)、宏观经济变量(各省GDP)。为了控制地区效应,本文加入了省份哑变量。  在此基础上,本文主要采用 Probit模型和考虑了金融普惠指标内生性的IVProbit模型分析对家庭创业决策以及家庭创业意愿的影响。在分析对创业动机的影响时,考虑到样本选择问题,使用Heckman Probit两阶段模型进行修正。此外,本文基于城乡和受教育水平的角度分析了金融普惠水平对家庭创业行为的影响差异,以及金融普惠对家庭创业行为的影响机制。金融普惠与家庭创业之间可能由于遗漏变量以及反向因果关系,存在内生性问题。创业行为本身是一项极其复杂又蕴含风险的经济活动,涉及创业机会的把握、创业资源整合、创业项目经营等多个方面,创业过程本身就能促进家庭积极融入金融市场,提高金融普惠水平,这种反向因果关系可能导致金融普惠影响家庭创业行为的估计偏误。因此,本文根据已有文献的做法,采取同一社区同一资产水平的其他家庭的平均金融普惠水平作为家庭金融普惠指数的工具变量,从而解决内生性问题引起的估计偏差。  本文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1)金融普惠水平的提高能够显著促进家庭创业,金融普惠水平越高,家庭享受的金融服务种类越多,家庭更有可能从事创业活动。(2)金融普惠水平的提高会显著增强未创业家庭的创业意愿,并会推动家庭主动创业。金融服务账户(存款账户拥有、信用卡拥有、第三方支付账户拥有),可以丰富创业家庭的支付方式、提高家庭资金流动性和收益性,进而促进家庭创业;正规信贷可以满足创业融资需求,从而降低创业家庭对非正规信贷的依赖,进而提高家庭创业的可能性;保险尤其是商业保险的参与,可以缓冲创业失败风险,免去家庭创业的后顾之忧,进而推动家庭从事创业活动。(3)与城市相比,金融普惠对农村家庭创业决策的影响较强;在户主受教育水平较低的家庭中,金融普惠水平对创业的促进作用更大。教育水平低限制了创业精神以及创业能力的实现。金融普惠水平的提高,可以增进家庭对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的了解,从而提高家庭金融知识,推动家庭进行创业。(4)家庭金融普惠水平的提高会显著改善居民的风险偏好,降低风险厌恶,从而缓解对创业活动的排斥。  根据本文实证分析得出的结论,文章最后提出了作者的建议:第一,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提升农村地区金融普惠水平,缓解创业资金约束。政府应该引导正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进一步拓展对针对农民的服务,设立针对农民发放贷款的服务,推进商业银行对农户创业资金的支持服务。进一步拓展农户创业资金融资渠道,建立针对农户贷款的村镇银行等。政府可以设立农民创业基金,缓解农户由于缺乏抵押品而面临的资金约束,对农民创业项目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第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合理的抵押机制,推广完善保险市场,缓冲创业风险。在未创业家庭中,我国有创业意愿家庭的比例仅为11.4%。因此,政府应大力完善信用评价机制,找寻合理的抵押机制,推广商业保险,通过缓冲创业失败风险,免去家庭创业的后顾之忧,进而推动企业家发挥创新精神,从事创业活动。第三,加强对创业政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对我国的金融供给结构进行优化,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从而改善我国家庭的创业环境。  本文的创新点在于,以往学者基于信贷角度研究对家庭创业行为的影响,或从金融约束角度进行研究,基于总体性的金融普惠视角研究对家庭创业的影响的文献较少。此外,多层面实证研究揭示金融普惠与家庭创业行为的关系是本研究的另一大特色,本文不仅分析了金融普惠水平对全样本家庭创业选择的影响,还将分析金融普惠对未创业家庭创业意愿的影响以及对创业家庭创业动机的影响。不足之处在于缺乏对金融普惠对创业企业发展壮大影响的研究。本文在研究金融普惠对家庭创业的影响时,实证检验金融普惠激发创业活力的积极效应。然而,并没有关注金融普惠是否能够促进企业发展壮大以及是否能够有效降低企业倒闭风险。对金融普惠影响创业创新、创业绩效、创业存续等关系创业企业发展壮大的创业经营方面缺乏全面的分析。因此,可以后续对家庭创业行为进入深入研究。另外,在判断家庭户主的风险态度时,本文根据问卷答案划分户主的风险态度比较浅显。户主的风险态度是一种动态范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会随着其心理状态而变化。因此这种度量方法有失合理。上述不足可以在后续研究中进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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