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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将公平补偿原则写入法条以来,学界与实务界对其研究的热度与日俱增,但众多的研究并没有廓清这一抽象概念,反而使其更显得扑朔迷离。法院面对源源不断涌入的征收补偿案件,迫切需要从审判案例中提炼出公平补偿原则的司法适用标准,以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征收机关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与各省高院发布的征收补偿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法院对公平补偿原则的解释与审查主要是从两个方向展开的。第一,对补偿实体内容进行公平性审查,主要审查补偿决定中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方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平补偿原则的要求,是否符合行政合法性、行政合理性原则。对补偿标准的认定,法院主要从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与价值计算标准两个方面进行审查;对补偿方式的审查更是体现了法院对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法院不仅从形式上审查征收补偿决定是否赋予被征收人两种补偿方式选择权,更对补偿方式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第二,法院通过对补偿过程进行公平性审查,对涉及房屋评估机构的选择、评估报告的送达以及房屋性质的认定等程序性问题进行审查,体现了司法对被征收人获得公平补偿权的全方位保护。相关案例彰显了公平补偿作为征收与补偿制度的核心原则,要为条例所确立的各项具体制度所遵循,要全面适用于实践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补偿程序本身就是公平补偿原则的一部分,没有公平、公正的补偿过程便没有公平的补偿结果,法院对补偿程序的关注保障了公平补偿充分实现。通过司法经验的总结可以看到各法院推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化、法治化发展的努力,可以看出公平补偿原则经由个案判决已经得到了有效扩展,法院在个案中兼顾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与公共利益的实现,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现实中仍存在诸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方能在城市房屋征收中更好的实现公平补偿,维护社会稳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