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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讼师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却处于被主流社会在政治和道德上双重拒绝的境地。清朝社会对讼师的非难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大清律例》明文规定、设立官代书,从政治层面对讼师作出禁止性规定;地方长官、涉讼当事人以及一般文人对讼师则从道德层面进行价值批判。
对讼师的非难主要原因在于政治体制、司法体制与讼师的不兼容性和传统伦理观对讼师的排斥。但讼师在清朝社会仍然以其顽强的品质不绝于世,清朝社会的“健讼之风”便表明了其存在空间。
讼师之所以禁而不止,与清朝社会经济关系的变迁、封建宗族束缚的减弱及个人意识的萌芽等有极大关系,更由于讼师本身的特质满足了民间讼事的需要,使得讼师不仅没有跟清王朝一起崩溃,还延续到了近代社会。
本文除了拟从历史学方面探讨讼师存在的空间及其原因之外,还试图对讼师作出社会学角度的解析——主要运用西方功能主义理论探讨讼师运行的隐机制。笔者认为:讼师除了在诉讼过程中发挥着封建法学意义上的功能之外,还存在着一种不为人所注意的隐功能,即不仅参与了清朝司法体系的运作,维护了封建司法秩序,也维护了封建社会经济等级秩序、政治权力分配秩序,而且对传统伦理道德的维护和巩固发挥了重要的隐功能。综上分析,讼师在一定意义上延缓了清朝司法体系崩溃的步伐,发挥着清朝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当然由于清朝封建集权的高度发达,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需要,讼师也不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个时代日趋僵化、腐朽的司法制度,其自身也不可能自发的走入现代诉讼体系。
本文在结合社会学分析方法对清朝讼师作出一定的研究之后,在结语部分对本文做了一个概括。最后,作者认为,从讼师作为一种司法介入途径推而广之,表明一个社会司法体系总是需要一种或者几种介入途径,这种介入途径的合法化、合理化对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