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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le和Means在他们1932年的巨著中认为达尔文的进化论在公司结构中表现为所有的大型公司将逐渐发展成熟,并以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的资本结构而告终,由此而形成以发达资本市场为基础的金融体系。这一体系中,所有权高度分散,存在发达且充分有效的竞争的金融市场,市场披露标准严格,透明度高,公司控制权市场是公司外部治理的主要形式。 但是,当我们把目光转向现实世界的金融体系格局,却发现了金融体系的两极分化,形成了银行导向的金融体系和市场导向的金融体系(艾伦和盖尔,2002)。一极是Berle和Means的预言,这一极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另外一极是高度集中的所有权,证券市场薄弱,市场披露标准松散,透明度低,公司由大股东控制,大银行在公司治理中起着绝对重要的作用,这一极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学术界称这样一个格局为“公司治理体系之谜”(Coffee,2002,p.3)。 目前,学术界为解释这一谜团提出了多种理论。尤其是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此后称作LLSV)在一系列论文中指出法律制度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差异决定了金融体系的差异的假说之后,关于法律制度与金融体系的争论就引起了学术界的激烈讨论。LLSV进一步采用一系列指标将投资者保护这一核心概念加以量化,对这一假说用49个国家的数据加以检验,发现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较弱,因而资本市场发展也相应的欠发达,相反,普通法系国家对投资者的保护较强,因而证券市场得以发展壮大并成为公司外部融资的主要途径。 尽管如此,这一解释的困难之一在于其政策意义。既然需要法律制度对投资者加以较强的保护,才能使资本市场有效的发展壮大,那么各国就必须加强法律改革的力度,使得法律制度能够符合保护投资者的需要,换句话说,就是需要大量移植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而不管这些国家的历史背景和禀赋差异。但是,我们看到,世界各国的发展是“路径依赖(path-dependence)”(Bebchuk and Roe,1999;Licht,2001),法律体系的改革也一样。俄罗斯的“休克疗法”这种激进改革的沉痛经验告诉我们法律体系的改革也必须循序渐进,大规模移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