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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正当防卫(以下均简称“特殊防卫”)条款的设立意味着我国刑事立法进一步走向成熟,它弥补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缺陷,让公民的人身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重大成果。很多专家学者或者司法人员对特殊防卫已经有很深入的研究,但是,相对于国外较成熟的正当防卫理论,相对于疑难复杂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断增多,以此导致不同的理解适用和争论,特殊防卫还有很多疑难问题亟待研究。同时,特殊防卫的成立与否,关系涉案人员的罪与非罪,当罚与不当罚,重罚与轻罚,关系重大。因此,研究特殊防卫对于司法界,对于公民,对于惩治、预防和减少犯罪都具有重大意义。在对特殊防卫进行探究之前,首先要明确研究特殊防卫相比较于正当防卫的特点,防止正当防卫与特殊防卫被混为一谈,也为探究特殊防卫存在的问题奠定基础。探究特殊防卫的疑难问题,本文从四个方面来展开讨论。在起因条件方面,重点通过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界点的把握,界定例如杀人、强奸、抢劫、绑架、行凶等行为在特殊防卫中的标准。例如,提出绑架罪在人质受控制后处于极其危险状态,对任何形式的绑架,均应允许实施特殊防卫;例如,提出采用非暴力手段实施的奸淫犯罪,由于侵犯的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也应该是特殊防卫的起因条件,这在理论上是一个创新。在时机条件方面,考虑行使特殊防卫权会造成严重后果,其时机条件应该有别于正当防卫行使的时机条件,即应严格限制开始时间,从而提倡“直接面临说”,以直接面临严重不法侵害,作为特殊防卫开始的时机条件,防止特殊防卫权被滥用。本文认为,预先安装防卫装置一般不能成立特殊防卫,但如果为预防严重不法人身侵害,则可以成立特殊防卫。在防卫对象方面,探讨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和醉酒人员行使特殊防卫问题,提出可以行使特殊正当防卫,但应严格限制适用程度,首先要求防卫人适用紧急避险,以减轻或消除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能力为首要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区别对待完全刑事责任人和无刑事责任人,从而避免道德式的悲剧。在主观条件方面,对特殊防卫的主观意图、防卫认识错误等进行探讨,本文认同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一样,都具有主观意图,同时考虑特殊防卫的紧迫性,提出特殊防卫行为即是主观上的防卫意图,以此回答了防卫意图“否定说”提出的防卫人处于紧张、紧迫,来不及判断的问题,这在理论上也是一个创新。总体上,本文注重体会立法者设立本条款的立法意图,结合司法实践遇到的问题和困难,结合部分国外的理论,考虑公平对待特殊防卫权人和不法侵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探究,希望对特殊防卫权的研究和适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