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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实务界呼声很高,完善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研究仍是我国法学界的一项空白。由于这项研究处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与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两个研究领域的边缘交叉部,因此两个领域研究人员各有其专业侧重,涉及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研究成果十分罕见;而专门研究其完善立法的研究成果,则属于需要弥补的学术空白。为此,可以分三个部分进行尝试:第一部分探讨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一般理论问题。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和电梯等八种设备。因生产原因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制造商必须以更换、收回等方式进行召回。第二部分探讨我国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现状并分析存在的问题。我国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由特种设备安全法所创制,但法律体系严重不健全;没有配套的执行细则,与安全监察制度也未能理顺衔接关系,使得特种设备召回制度可有可无。目前国内已完成的3例召回案例,存在执法权归属不清现象。过往的特种设备执法案例也反映出执法部门管理意识浓厚而服务意识不足,应着力打造服务型监管政府。另外,这些案例还反映出执法部门未能充分尊重特种设备行业长期以来形成的秘密召回方式,对重大召回事项也有加重企业守法负担的问题。第三部分探讨完善特种设备召回制度的举措。厘清召回中央执法权和地方召回执法权的归属,是一项必要的举措。另外,理顺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与其他部门法律的衔接关系,尤其是在召回信息管理、产品缺陷标准、召回实施等方面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厘清衔接关系,尤为重要。为了完善特种设备召回法律体系,由质检总局起草一部《特种设备召回管理办法》是十分必要的工作。以上研究为特种设备召回制度不能顺利实施找到问题的结症所在,提出解决方案,并就完善该制度给出合理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