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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日益加快,使收集、处理、存储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从而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的现象,严重危害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传统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不能有效规制人工智能技术对个人信息造成的侵犯。此时,人工智能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研究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针对我国国情,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文献分析法,界定人工智能视域下个人信息的内涵和外延,并借鉴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为我国人工智能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提供建议。人工智能视域下的个人信息指的是依托计算机算法并结合大数据对传统的个人信息进行深度挖掘后,得到的可以全方位、立体化的呈现个人基本形态的新型信息总称,包括但不限于生活轨迹、性格偏好、生活习惯、生物特征等。在人工智能技术的作用下,个人信息的最高级别表现形态不是数字化而是整合化。人工智能视域下的个人信息不仅具有人格属性,同时还兼有财产属性,应当予以保护。信息收集者对个人信息的非法收集、处理与传播,造成了信息的收集与利用不当的矛盾,加之互联网安全技术的有限性,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实践障碍。此外,个人信息保护也存在着私法规范不健全,监管制度不完善等困境。为了破解个人信息保护困境,实现对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除了参考域外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合理经验,还应当结合本国国情,制定对策。首先,明确个人信息权,丰富信息主体的权利内容。在此基础之上,加快推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完善侵权责任体系,减轻个人举证负担。其次,在司法保护上从技术和制度两方面出发,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加强司法效率,提高司法精确性,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引入集体诉讼制度。最后,在监管和规制措施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监管,设置专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规范,提高监管效率,建立政府引导下的行业自律模式以及个人信息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对个人信息分类别、分程度的进行保护。同时,提出在政府主导下利用区块链技术对人工智能技术予以规制,实现人工智能视域下个人信息的有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