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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增加了辩护律师向被告人核实证据的规定,由此引发了被告人是否应该拥有阅卷权的争论。基于对“核实证据”一词的不同解释,有人认为我国已经确立了被告人阅卷权制度,而有人认为则认为该规定仍然是律师一项辩护权利。反观其他国家,都在法律当中明文规定了被告人的阅卷权制度,而我国仍然在确立这项权利上面存在诸多的顾虑。本文从程序法的角度,刑事被告人阅卷权的理论基础、立法评析、制度设置的困境等进行剖析和解读,以期找出我国目前构建阅卷权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通过对研究成果的分析,在理论与实践并重的基础上,提出一些富有建设性意义的制度构建方案。文章共有五个主要章节。第一章,刑事被告人阅卷权概述。这一章分别从被告人阅卷权的理论基础和存在的重要价值进行了阐述。被告人阅卷权制度并非仅仅关乎被告这一方利益主体,它本是就是一个多元利益平衡的产物。随着对抗式审判的核心理念逐步渗透到各国的刑事诉讼法当中,控辩双方平等对抗,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越来越成为各国关注的重点,由此为被告人阅卷权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因为被告人阅卷所获得的信息是控辩双方对抗的重要武器,也是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象征。此外,赋予被告人阅卷权对于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辩护权的有效行使以及被告诉讼主体地位的转变都有非常大的推动作用。第二章,域外刑事被告人阅卷权的考察。反观其他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在被告人阅卷权制度上有诸多可以借鉴的地方。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德国的被告人阅卷权制度、欧洲人权法院有关被告人阅卷的规定都提供了很好的范例。这些国家当中,有的在被告人阅卷权制度上持相对保守的态度,比如德国;有的国家则更为开放,比如美国。在分析各国关于阅卷权制度的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具体的制度设计——包括阅卷权的主体、合体、行使的时间、行使的具体方式——的基础上,找出与我国制度构建相契合的部分。第三章,我国被告人阅卷权制度的现状分析。这一章分为两个部分:相关问题在法律上的规定是文章的第一部分。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对被告人阅卷的相关规定,唯一与之相关的就是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但这一条是否可以被认为是赋予了被告人阅卷权成为了一个重大的争议焦点。有的认为该条仍是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有人认为该条间接的赋予了被告人阅卷权。第二部分主要是从实践层面进行的分析,我国实践中已经开始形成了构建被告人阅卷的土壤。事实上当事人主义的审判模式已经形成,这一审判模式天然的呼唤被告人阅卷权。庭审实质化的改革越来越强调庭审中的攻守对抗。而在实践中律师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让被告人知晓的卷宗的内容。第四章,赋予刑事被告人阅卷权的必要性以及存在的困境。我国被告人自行辩护能力的不足,法律援助制度又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给与被告人阅卷权对于有效辩护意义巨大。虽然被告人阅卷权制度有非常重要的价值,但在我国要将这一权利落地实施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我国更偏爱被告人作为证据来源的角色而忽略其诉讼主体地位;阅卷权究竟是属于辩护律师的固有权利还是被告人的权利仍然存在着诸多争议,刑事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的权利义务的界定仍是一个难题;根本性的人权保障的原则——无罪推定,不得强迫自正其罪原则——自古以来在中国就没有存在的土壤。此外,阅卷权一旦给与被告人之后所可能带来的诸多法律风险也是不可忽略的因素,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证人的人身安全以及律师职业风险都有较大影响。这些也是使得我国被告人阅卷制度迟迟不肯放开的重要影响因素第五章,我国刑事被告人阅卷权的制度构建。基于对上文提到的条件和风险的具体分析,以及国外的相关立法和我国具体实践研究,提出了一些构建阅卷权制度的具体措施。首先多方利益主体牵涉其中,因此,利益平衡时必须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在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发展阶段以及案件的证据种类上都应该进行利益上的考量,不能一刀切。其次,由于被告人无辩护人已成常态化,而自行辩护又诸多无效,应该成为制度设置的过程当中重点关注的对象。最后,在具体操作层面也进行了一个详细的分析,阅卷的范围根据不同的证据种类应该有所不同,实务证据的稳定性决定了其能够完完全全的被被告人查阅,但是言词证据的不稳定和易毁灭在查阅的时候则应该有更多的限制。此外,在阅卷方式的选择上,被告人既可以自己申请阅卷,司法机关提供案卷材料,也可以由律师将其获取的案件材料给与被告人查阅。权利被侵害的救济措施也应该有更多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