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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之间的民事经济交往日益频繁,跨国民事争议大量出现,国际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各国都在设法扩大本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这就往往出现对同一案件各国均可主张管辖权的局面,而国际上又缺乏一个协调管辖权冲突的统一机制,这为当事人在多个国家进行诉讼提供了机会。国际民事诉讼中的诉讼竞合就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并且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国际化进程的加快,诉讼竞合问题将会越来越普遍。 诉讼竞合固然有为当事人提供司法便利、给当事人提供充分的司法救济的一面,但是,不可忽视的是,诉讼竞合的存在会造成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尤其会给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带来困难。处理不好诉讼竞合问题,不仅不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更会影响国与国之间的司法协助关系。有鉴于此,许多国家的法院在实践中对国际诉讼竞合进行了规制,很多学者对诉讼竞合问题也进行了研究,以求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这也是笔者撰写本文的目的。 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首先界定了诉讼竞合的定义,分析了诉讼竞合的产生原因,然后通过研究立法和判例比较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规制诉讼竞合问题的不同做法,进而考察了国际公约解决诉讼竞合问题的方法,在此基础上,对我国规制国际诉讼竞合问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本文分为四章: 第一章是诉讼竞合概述。该章首先从分析诉讼竞合的不同定义入手,界定了诉讼竞合的概念,认为诉讼竞合主要可以分为原被告相同型和原被告逆转型两种基本类型,并分析了诉讼竞合的产生原因。 第二章是关于诉讼竞合的国内法律制度。该章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日本的有关制度。英美法系国家规制诉讼竞合的方法有不方便法院原则、禁诉命令等方法,大陆法系国家则主要是采用承认预期理论,日本的做法主要有放任诉讼竞合,采用德国模式的承认预期理论和适用特殊情况原则。不同的做法各有利弊,本文在介绍的同时进行了简单评价。 第三章是关于诉讼竞合的国际法律制度。该章介绍了《布鲁塞尔公约》及《卢迦诺公约》体系,1971年《海牙公约》以及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国际民商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