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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刑事赔偿制度概论、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刑事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刑事赔偿制度的立法模式、刑事赔偿的归责原则、刑事赔偿的范围和标准、刑事赔偿的程序七章。 第一章,刑事赔偿制度概论。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探讨了刑事赔偿制度的称谓,第二节分析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内涵,第三节研究了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 在本章第一节,作者考察了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一制度的不同称谓,并分析了这些不同称谓各自的优缺点及其体现的立法者价值取向的不同,最后得出结论:“刑事赔偿”的称谓最科学,最合理。 在本章第二节,作者认为,刑事赔偿制度的内涵包括三个方面:首先,对刑事诉讼过程国家公权力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行为,应由国家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刑事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备一定的构成要件;最后,国家在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应当向确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进行追偿。 在本章第三节,作者认为,刑事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受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其次,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最后,刑事赔偿制度有利于保护依法行使职权的侦查、起诉、审判、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章,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本章共分两节,第一节考察了外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第二节考察了中国刑事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 在本章第一节,作者考察了德国、法国、英国、美国四个主要国家刑事赔偿制度萌芽、确立和发展的过程。文章认为,刑事赔偿制度的确立必须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首先,人权、人民主权以及法治等思想必须已经占据主导地位,这是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思想基础;其次,国家的政治环境必须比较稳定,这是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社会基础;最后,国家在经济方面必须有充足的财力,这是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物质基础。 在本章第二节,作者考察了中国古代冤狱的预防与救济制度,中国近代刑事赔偿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中国当代刑事赔偿制度的基本状况。文章认为,中国古代并不存在冤狱赔偿制度;中国近代虽然多次出现确立刑事赔偿制度的契机,但终因不具备刑事赔偿制度赖以确立的充分条件而使其屡屡夭折;当代中国虽然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