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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二十世纪后,随着福利国家的兴起,现代立法机关打破了“法不入家门”的传统思想,国家的司法行政机关通过法律授权,以保护弱者的名义介入家庭自治的范畴。为解决家庭事务纠纷而设计的家事审判程序,就是“介入主义”的直接体现。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保护公益的需要,家事审判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存在并呈逐渐扩大的趋势。面对我国目前婚姻家庭事务纠纷数量庞大且呈现日益增长趋势的状况,研究和探讨为解决此类纠纷而构建的家事审判程序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 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家事审判程序概论。在界定家事审判程序的概念、对象及其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家事审判程序同普通民事诉讼相比较,主要特点有:一是本人亲自到庭。因为家事事件多是与亲戚、家庭成员之间产生的纠纷,其中又包含着众多的感情因素和相当程度上的生活误解,而且更为关键的是身份关系所具有的不可替代性。二是诉的变更、合并的特殊性。在家事审判程序中,为了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身份关系的长期悬而未决以及方便法院全面的、迅速地发现真实,允许当事人在程序进行中为诉之变更,并且允许将不同诉讼标的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三是程序的不公开性。程序公开将使双方当事人在社会公众面前暴露他们的个人秘密、感情生活等,不仅侵犯隐私和危及其人格尊严,而且将会导致社会公民放弃司法程序解决家庭纷争的信心。 第二部分重点分析了家事审判程序独立价值取向。该文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解析探讨:一是家庭地位的重要性是其存在的社会基础。社会秩序的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和睦相处。在现代社会,家庭仍被界定为社会秩序稳定的重要因素。二是家事事件的特殊性是该程序存在的客观要求。基于家事事件的公益性、隐私性、调解的需求性、当事人构成的复杂性、后果的预期性和对裁判要求的公正高效性等特点,只有这种混合型的家事审判程序才能满足家事事件特性的需求。三是考量家事审判程序所适用的特殊原则,是其程序法理的必然要求。家事审判程序只有交错适用职权主义原则、当事人适格的原则、既判力原则、限制处分原则、调解前置等原则,才能适应处理家事事件的特殊需要。 第三部分介绍西方两大法系的家事审判程序的历史沿革,并对此进行比较。在英美法系,按特别程序审理身份关系方面案件的程序源远流长,与普通法和衡平法诉讼程序并行发展。大陆法系的家事审判程序制度最早产生于德国,在其民诉法中将婚姻事件和禁治产事件专门规定适用不同于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程序。虽然他们由于各自历史传统、文化的不同而其家事审判程序各具特色,但其共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一是都设立了处理家庭纠纷的专门的司法机构;二是普遍适用了职权主义原则和调解等特殊原则。 第四部分,对我国家事审判制度进行反思并提出建构我国家事审判程序的设想。介绍了我国家事审判制度的现状,分析了目前我国的家事审判制度存在的缺失主要是:诉讼程序法律观念陈旧、立法滞后,而且也没有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和专业的法官来处理家庭纠纷事件,其所带来的种种弊病显而易见。因此,建议重构我国的家事审判制度:一是制定独立的家事审判程序法;二是在遵循职权探知原则、调解前置原则、程序不公开等原则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家事事件的起诉、管辖、当事人适格、既判力、当事人亲自到场等规定;三是设置专门的家庭法院、配备职业法官来处理家庭纠纷,以推动我国法治的发展和维护我国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