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12年新《民事诉讼法》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由原来的“民事审判活动”延伸为“民事诉讼”,扩展了检察机关的检察监督范围。法律首次赋予民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权利,畅通申请途径,规范了申请内容。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对再审的检察监督、申请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申请对审判过程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检察监督。本文以民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问题为研究内容,通过论证民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及立法状况,试图指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中存在的立法及实践缺陷,旨在寻找合理的完善建议,同时也是对未来法律的修改及司法解释的出台的一种展望。本文除序言和致谢外,分为三个部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部分,我国民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的理论基础及立法现状。首先,介绍检察监督原则及检察监督权能的基本内容,从理论出发,引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构建的法律价值,分析其存在的合理性。认为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法律程序符合程序安定性、实体公正、程序正义、增进效率等价值的基本要求。然后,以新民诉法的修改为背景,分析当前关于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立法现状。第二部分,我国民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存在的问题。从两个方面出发,一是当事人申请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二是检察机关对申请的受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程序中,首先,“先法后检”的程序设计由于立法仓促存在缺陷,其次,对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时限法律未作出明确规定,再次,分析当事人申请执行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最后,分析当事人申请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在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程序中,工作机制不完善,检察建议效力较低是当前较为明显的问题。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民事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的建议。在前两部分的基础上,笔者通过分析提出自己的建议。针对申请程序和受理程序中的诸多问题,对症下药,完善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程序的立法设计,规范检察机关受理申请的工作机制,提高检察建议的实效。畅通当事人申请检察监督的途径,增强检察监督的实效,保障民事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