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告登记制度研究

来源 :郑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sx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特殊动产)物权变动和登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债权人的权利、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信用具有重要作用。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如德国、法国、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有该制度的设置。我国现行法律没有真正的预告登记制度,立法界和学术界正为在我国创设该制度而努力。但要在我国建立完备的预告登记制度,还需对相关国家和地区有关该制度的立法和理论进行更深的研究,对我国现有法律体系进行整合,对学者的研究进行归纳总结。本文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对我国物权法中该制度的设置有所裨益。 本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关于预告登记的概念,学术界有很多种表述,但各种表述中所体现的预告登记的内涵却差异甚小。预告登记具有从属性、临时性、法定性、设立上的非强制性等特征。学术界对于预告登记的性质也争议很大,由于预告登记兼具债权和物权的部分特点,在现行法上为其定性确有困难,可认为系于不动产登记薄上公示,以保全对不动产物权之请求权为目的,具有若干物权效力的制度。只所以需要设立预告登记制度,与物权变动模式和物权法的安全价值有着密切关系。预告登记与本登记、异议登记、让与禁止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第二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例。预告登记制度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所规定的异议登记制度,被《德国民法典》的制订者所接受,此后相继为《瑞士民法典》、《日本不动产登记法》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土地法”所借鉴。各个国家和地区的规定既有共同规则,又有具体内容的差异,但基本上都能达到稳定物权变动的目的。笔者在本部分对德国、法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介绍,并归纳了这些国家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的特点。 第三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具体问题的研究。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也适用于以登记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特殊动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包括以物权的设定、移转、变更、消灭为内容的请求权,附条件附期限的请求权,在物权变动采登记对抗主义的国家还包括物权变动未具备登记程序条件时的情形。预告登记的产生须具备相应的要件,在登记簿中记载后,预告登记才产生效力。预告登记具有预警效力、保全效力、保全顺位效力、破产保护效力、排除法院强制执行效力、排除政府征收的效力,但各个国家和地区关于预告登记效力的规定并不相同。预告登记的效力依赖于日后的本登记,预告登记推进为本登记时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预告登记因目的实现、请求权不存在、除斥期间经过、异议成立、权利的抛弃等原因而消灭。 第四部分是关于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创设。在我国创设预告登记非常有必要,但现行法律没有真正的预告登记制度,一些地方立法已经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有益的尝试。梁慧星、王利明等学者的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和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都有关于预告登记的规定,但规定过于简单。我们应在民法典或物权法中给予预告登记以一定的地位,对预告登记做出概括性规定,同时在有关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登记的法律或法规中对预告登记做出详尽的规定。我们应在借鉴国外法律资源和地方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对《物权法草案》中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完善。笔者还对预告登记的范围、预告登记的效力、预告登记设立、预告登记的消灭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其他文献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