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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庸置疑,我们正处于一个引起世界巨大变革、各行各业相继创新的信息数据时代。云端、大数据、超级计算机的出现,给信息产业的发展插上了腾飞的翅膀,同时也对个人信息的财产价值进行新的诠释。《中国大数据产业发展白皮书(2019)》指出2018年中国大数据市场规模达4384.5亿元,预计到2021年将达到8070.6亿元。如此规模的市场经济价值,早已将个人信息捧上神坛,各路市场竞争者为取得第一手的信息数据,夺取商业先机,信息的不当收集,不当管理、不当利用比比皆是。个人信息安全,岌岌可危。在移动互联网时代,电子信息的日常交流早已融入了时代的血液,信息产业的规模和覆盖的领域更是造业超乎人的想象。在这飞速发展的背后,正是个人信息扮演着巨大的促进作用。不论是商业前景还是基本人权,均要求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绝对的所有权。但现有法律规定的保护力度并不足以应对现实的需要,也没有建立起全面而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我国法律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个人信息在移动数据时代的合法有序交流,不符合社会经济日常生活的需要。因为法律对社会而言,既是规范,又是保护。因此,笔者从现实情况出发,结合立法保护实际,就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自己观点和建议,从理论基础以及实践价值为个人信息的合法、有序流通,提供法律制度的保障。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绪论、正文及结语。正文部分笔者分为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个人信息的概述。介绍了当今世界对于个人信息进行界定的两种主要模式,笔者对其的理解及我国进行个人信息定义的建议;对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隐私权进行了区分;描述了个人信息所具有的三大基本特征:识别性、人格性、及具有财产和人身双重属性。第二部分是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类型分析。主要用文字加更有说服力的官方统计图表来论述当前个人信息保护所遇见的三大主要问题:个人信息的不当收集、个人信息的不当管理、个人信息的不当利用。第三部分是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及不足。通过列举我国民事法律体系,在《民法总则》、《合同法》、《侵权责任法》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现状,得出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存在的两大不足之处:个人信息权的缺失、侵权救济难。第四部分是个人信息的域外保护考察:笔者详细对欧盟、美国两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个人信息保护考察,并得出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有借鉴意义的先进经验。第五部分是完善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的相关建议:笔者结合我国法学界对个人信息“权益”与“权利”的不同解读及域外考察得来的先进经验,分别在个人信息权的设立及侵权责任法对个人信息的完善两个方面提出了一些有建设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