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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为国家的文化传承、经济发展、科技提升以及民族团结等方面都做出了巨大贡献,是一个国家得以长久持续发展的根本。所以,教育领域运行稳固,法律健全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我国教育事业蓬勃发展,我国人民自我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教育领域的纠纷也纷至沓来。作为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面对各种各样的教育不公现象时可以通过我国的教育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其中,教育行政复议就成了一种非常关键的救助方式,但是面对教育行政相对人关于教育行政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表示不服时,即可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身利益。然而,通过对各种教育行政复议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教育行政复议审查方式偏向于强调书面审查,致使行政相对人无法享受申辩、质证等权利,会对复议结果的权威性与公平性产生影响。按照依法行政规定,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管理人员同样要加入决策流程内,行政部门具有赋予特殊含义的行政行为。但是,在进行行政复议的同时,也需要许多资金、精力、人员作支撑。其结果可能还会让教育行政相对人不甚满意,提起二次复议。而调解可以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出面,从中进行劝说,让教育行政相对人参与其中,有更多的话语权,使双方都达到满意的结果。这种形式可以成为教育行政复议中快速有效的化解教育行政相对人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的矛盾的手段,进而解决教育行政纠纷。因此,本文就调解在教育行政复议中的适用范围,以及在调解的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需要完善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办案原则与程序设置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做好教育行政纠纷中的调解工作,可以缓和行政主体与申请人之间的对立情绪,更加高效的处理纠纷案件,使纠纷得以彻底解决,尤其符合我国“和为贵”的传统思想,有利于保持社会的良序运转,建设和谐稳定的现代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