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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面对经济发展带来的严峻环境问题,面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巨大的、骇人听闻的危害,引入刑法调整人类针对环境的行为极为必要,对环境的保护和对环境污染的控制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为此1972年联合国召开全球环境会议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并提出以刑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议,为刑法介入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法理依据。1992年联合国地球高峰会议通过了《里约宣言》并提出以保护环境为中心的“可持续发展”观念,此后以刑法方式治理环境污染在世界上兴起,各国亦形成对环境污染行为犯罪化、刑罚化惩治的趋势,并且伴随经济发展与环境矛盾的尖锐化这种趋势日趋严厉。但环境犯罪毕竟是新的交叉的法学科,如何准确有效采取刑法方式干预、规制人类环境活动、惩治环境违法行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重点。环境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而言,有其特殊性,如危害范围大、危害后果严重、司法惩治困难等。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达,对环境犯罪的立法起步早、对环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历史悠久,积累了许多科学的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我国的环境犯罪刑事立法比较晚,79年刑法没有规定环境.犯罪,因为当时我国经济还比较落后,对环境的污染和资源的破坏不严重不突出,因此没有用刑法来惩治对环境的危害行为。97年修订后的刑法明确用专门一节规定了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继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虽然我国97年修订后的刑法规定了破坏环境与资源保护罪,但是相关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立法的不完善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对环境犯罪惩治的障碍。《刑法修正案(八)》降低了一些环境犯罪的入罪门槛,2013年6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并颁布实施《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环境犯罪相关罪名的认定标准。然而“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面对经济发展带来层出不穷的重大环境污染实践,司法实践中,环境犯罪的案例尤其是环境污染犯罪的判例却极少。刑法在惩治环境犯罪保护环境方面与公民的要求存在巨大的差异,本文从对环境犯罪的基本概念比较解析着手,通过对环境问题、环境犯罪、环境犯罪司法之间关系的梳理与环境犯罪司法现状的评析,从程序和实体两个视角归纳总结我国惩治环境犯罪的司法障碍,最后提出完善惩治环境犯罪司法体系的建议。通过对惩治环境犯罪司法障碍的分析,我们可以通过对程序及实体法的完善应对惩治环境犯罪面临的司法障碍,使司法通畅、立法实现、正义传播、环境保护得以真正落实,最终使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成为现实。